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4年度,19號
KSDV,114,勞執,19,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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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吳亞平


相 對 人 黑浮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耿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4年1月15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0,527元之內
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相關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1月15日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既同意於
114年1月17日前給付聲請人30,527元,惟未遵期支付,故聲
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內容,業
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聲請人存摺封面及明細為證(本院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
23頁至第25頁),另有本院法官助理與聲請人之公務電話紀
錄表為憑(本院卷第27頁),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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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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