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261號
KSDV,113,重訴,261,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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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原 告 黃昭暟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律師
被 告 郭俊伶
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律師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
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至於補徵數額之計算方式,係
就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後,再扣除依原訴
之訴訟標的價額算定之裁判費後補徵之(同法第77條之15立
法理由參照)。且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
上訴)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係聲明請
求被告將附表一所示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嗣於民
國114年2月3日具狀提起追加之訴,追加後訴之聲明變更為
:㈠被告應將附表一、二所示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㈡被告應協同原告向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將附表三
所示之自用小客車,辦理車籍過戶登記予原告。然迄未就追
加之訴繳納裁判費。
三、原告為訴之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
㈠原告請求被告將附表一、二所示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一、二所示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
算。而附表一所示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本院已認定為新
臺幣(下同)2022萬766元,而以113年度補字第326號裁定
核定追加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022萬766元確定,有該裁定
在卷可憑(見113年度審重訴字第115號卷第245-246頁)。
又原告曾訴請被告移轉登記附表二所示房地(案號:本院11
2年度重訴字第116號,下稱前案),嗣因未繳足第一審裁判
費而遭本院裁定駁回,其於前案所陳報於108年間購買該房
地之價金係455萬元(見112年度雄司調字第6號卷第13頁)
,復參酌原告提出亦位於明星街之137號4樓之2、4樓之4建
物之實價登錄資料,於113年交易之每坪交易單價各為25萬
、22.7萬元〔見113年度重訴字第261號卷(下稱重訴卷)第7
5頁〕,及附表二所示房地係五層樓之一樓且含騎樓、夾層
房地總面積約為19.19坪(見重訴卷第37頁建物所有權狀)
,本院因認附表二所示房地於114年2月3日追加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以每坪交易單價25萬元乘以房地面積19.19坪即479
萬7500元計算為適當。故追加後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即為2501萬8266元(計算式:2022萬766元+479萬7500元=
2501萬8266元)。
㈡原告追加後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將附表三所示之車
輛向高雄區監理所辦理過戶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附表三所示車輛於追加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而與附表三
編號1、2相同廠牌、型式、出廠年份之車輛,目前售價分別
為148萬元、48萬5000元,有原告提出之FindCar找車網查詢
資料在卷可稽(見重訴卷第79、81頁),故本項聲明之訴訟
標的價額即應為196萬5000元(計算式:148萬元+48萬5000
元=196萬5000元)。
㈢原告上開二項聲明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其價額
應合併計算為2698萬3266元(計算式:2501萬8266元+196萬
5000元=2698萬3266元)。
四、原告追加前訴訟標的價額為2022萬766元,原告為訴之追加
後,訴訟標的價額變更為2698萬3266元,揆諸前揭說明,原
告自應就超過原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補徵裁判費,且應就追加
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後,再扣除依原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算定之裁判費後補徵之,且應依原告追加時已修正生效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徵。原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69
8萬3266元,追加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022萬766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000年0月0日生效之修正
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8012元
、20萬8524元,故原告為訴之追加後,須補徵之第一審裁判
費應為5萬9488元(計算式:26萬8012元-20萬8524元=5萬94
88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為訴之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變更為2698萬
3266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9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5萬94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附表一
編號 性質 地號/建號/門牌號碼 建物坐落土地 權利範圍 1 土地 地號:高雄市○○區○ ○段000000地號 全部 2 土地 地號:高雄市○○區○ ○段000000地號 1/2 3 土地 地號:高雄市○○區○ ○段000000地號 12/23 4 建物 建號:高雄市○○區○ ○段00000○號 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路0巷0號 編號1土地 全部

附表二
編號 性質 地號/建號/門牌號碼 建物坐落土地 權利範圍 1 土地 地號:高雄市○○區○ ○段000地號 27/1000 2 建物 建號:高雄市○○區○ ○段0000○號 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街000號 編號1土地 全部

附表三
編號 廠牌 出廠年月 型式 排氣量(立方公分) 牌照號碼 車身號碼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1 BMW 2018年10月 X5 XDRIVE40I 2998 AUB-2388 WBACR6102KLH84090 148萬元 2 BMW 2016年7月 520I SEDAN 1997 ATT-2288 WBA5A310XGG368851 48萬5000元 合 計 196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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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