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74號
KSDV,113,訴,74,20250418,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龔李秋霞


訴訟代理人 龔義超
被 告 龔清泉

龔清利
龔水盛

龔隆輝
龔水琳


龔金鳳

龔金德
龔寶元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郭美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清泉、龔清利、龔水盛龔隆輝龔水琳、龔
金鳳龔金德龔寶元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相關附表中,關於被告「龔龍
輝」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龔隆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