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309號
KSDV,113,訴,1309,2025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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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董靜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警安徵信有限公司歐振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上訴人於第一審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10萬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0萬元,上開聲明互
相競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最高者即110萬元定之,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萬1,55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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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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