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101號
KSDV,113,訴,1101,2025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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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01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被 告 楊長都


被 告 黃湘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思評律師
葛光輝律師
複 代理人 董尚晨律師
被 告 許秋


訴訟代理人 蘇伯維律師
陳魁元律師
被 告 陳世仁


訴訟代理人 張碧雲律師
柯淵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
第26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楊長
都、黃湘儀蔡永寬許秋尉、陳世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民國114年2月20日具狀撤回
對於蔡永寬之請求(本院卷二第107頁),核屬撤回訴之一
部,則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上開所為撤回訴之一部,自應准
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楊長都係國營事業代考舞弊集圑(下稱代考舞弊集圑)
首腦,被告黃湘儀楊長都之女友兼助理,被告許秋尉、陳
世仁則為代考舞弊集圑成員,負責介紹招攬欲藉由代考舞弊
集圑所提供之代考服務,以便通過國營事業所舉辧之受僱人
員甄試之筆試(下稱系爭考試),增加進入國營事業工作機
會之人(下稱考生),與楊長都達成約定,先由考生提供大
頭照、國民身分證及駕照予楊長都,由楊長都將考生之大頭
照與其所找代考人(下稱槍手)之照片合成,再將合成照片
上傳網站用以報名,及替換考生原本駕照上之照片用以變造
,於筆試當日由槍手持上開國民身分證、變造之駕照代考生
參與國營事業所舉辦之第一試,使能順利通過第一試,並俟
考生本人通過面試,獲國營事業錄取後,由考生支付酬金予
楊長都
 ㈡被告楊長都黃湘儀許秋尉、陳世仁以上開方法,就原告1
05年僱用人員甄試,招攬考生訴外人陳O棠;就原告107年僱
用人員甄試,招攬訴外人伍O昇、洪O隆、張O霖、黃O誠、葉
O成、鍾O祥、孔O屏、湯O嘉;就原告108年僱用人員甄試,
招攬訴外人楊O馨、潘O豪、林O漢、林O宏、蔡O凱;就原告1
09僱用人員甄試,招攬訴外人邱O鈞、林O藝、張O、李O曜、
洪O陽;就原告110僱用人員甄試,招攬訴外人黃O順、林O誠
、陳O豪、李O軒、林O堉、徐O智。被告協助上開考生為附表
所示之代考舞弊行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33號、111年度偵字第16531號、112
年度偵字第19415號),且被告於偵查中亦坦承不諱。
 ㈢被告從事代考舞弊行為,造成社會大眾對原告公司之內部管
理、員工素質產生嚴重之不信任,且嚴重影響國營事業考試
及用人之公平性,侵害原告公司之商譽,被告應連帶賠償原
告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後段(二者擇一為有利於原告之判決)、第185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㈠楊長都黃湘儀楊長都為代考舞弊集圑首腦,黃湘儀為楊
長都之女友,為楊長都聯繫考生、槍手、寄送參考書、協助
撰擬考生自傳、教授面試技巧及回收應試證件予槍手等秘書
工作。原告所稱代考舞弊集圑之代考舞弊行為於113年1月間
經媒體廣為報導,惟關於應如何準備原告之新進人員甄試及
工作內容之討論,以及相關上榜心得文,仍廣泛出現在各網
路使用者平台,更有通過甄試而成立讀書會者,且原告113
年新進人員甄試仍如期舉辦,於113年6月間公布相關招考簡
章後,觀諸各網路、新聞平台均反應熱烈,新聞評論中亦不
乏稱讚薪資佳福利好,未見有何提及舞弊事件之負面評論。
考試舞弊屬考生及被告個人違法行為,其他正常應試者、
社會大眾譴責之對象,係心存僥倖並以舞弊行為破壞考試
平之人,進而對其等行為予以負面評價,當不至於因不肖考
生作弊行徑,降低對於考試需求單位或主辦考試單位之信譽
或社會評價,難謂損及原告公司名譽,原告主張其商譽因被
告代考舞弊行為遭受侵害云云,尚不足採。綜上,原告之訴
為無理由,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許秋尉:伊之考試舞弊行為純屬個人行為,且係伊任職於原
告前之行為,伊當時尚未擔任原告之任何職位,也不屬於原
告內部職員,伊之行為與原告無涉,不致於造成原告所稱「
社會大眾對原告內部管理、員工素質嚴重不信任」之情形,
並未侵害原告之商譽,原告所為推論尚乏證據以實其說,至
如認原告請求有理由,因伊現已遭革職、毫無收入,原告請
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實屬過高。綜上,原告之訴
為無理由,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
 ㈢陳世仁:依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33號、111
年度偵字第16531號、112年度偵字第19415號檢察官起訴書
記載,伊涉及案情為原告107年僱用人員甄試考生洪O隆、張
O霖、黃O誠(即附表編號3、4、5),與伊共同涉案之被告
楊長都黃湘儀2人而已,蔡永寬許秋尉縱涉其他考試
舞弊行為,亦與伊無關,原告訴請伊與蔡永寬許秋尉負連
帶給付責任,於法不合。又原告並未舉證其受有商譽損失,
原告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應不足採。綜上,原告之訴為
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楊長都係代考舞弊集圑首腦,楊長都與附表所示考生達成約
定,藉由代考舞弊集圑所提供之代考舞弊服務,通過國營事
業所舉辧之第一試,先由考生提供大頭照、國民身分證及駕
照予楊長都,由楊長都將考生之大頭照與其所找槍手之照片
合成,再將合成照片上傳網站用以報名,及替換考生原本駕
照上之照片用以變造。第一試當日由槍手持上開國民身分證
、變造之駕照代考生應試,附表所示考生順利通過第一試後
,由考生本人參加第二試並通過,嗣國營事業錄取各該考生
後,由考生或介紹人支付酬金予楊長都
 ㈡黃湘儀楊長都之女友,有為楊長都聯繫考生、槍手、寄送
參考書、協助考生撰擬自傳、教授面試技巧,及發放、回收
應試證件予槍手等工作。
 ㈢許秋尉有介紹附表編號2 所示考生伍O昇,由代考舞弊集圑為
伍O昇提供代考舞弊服務;陳世仁有介紹附表編號3 4、5 所
示考生洪O隆、張O霖、黃O誠,由代考舞弊集圑為洪O隆、張
O霖、黃O誠提供代考舞弊服務。
五、本件爭點:
 ㈠被告之代考舞弊行為有無侵害原告之商譽權(益)?
 ㈡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
 
六、得心證理由:
 ㈠被告之代考舞弊行為有無侵害原告之商譽權(益)?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
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
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7年度上字第91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本件被告許秋尉介紹附表編號2 所示考生伍O昇,被告陳世仁
介紹附表編號3 、4、5 所示考生洪O隆、張O霖、黃O誠,予
被告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由被告楊長都黃湘儀
伍O昇、洪O隆、張O霖、黃O誠提供代考舞弊服務,嗣原告錄
取上開考生後,由考生或介紹人支付酬金予被告楊長都等情
,為兩造所不爭執,首堪認定。原告雖主張被告於系爭考試
作弊之行為造成原告之商譽、社會評價之嚴重損害等情。然
查,無論升學或求職考試,容有應試者為圖僥倖而採取作弊
手段,古今中外皆然,此乃眾所皆知之理,倘考場舞弊並非
係需求單位或承辦單位私心為之,正常應試考生或其他社會
大眾當不致僅因不肖考生作弊行徑,即降低對於考試需求單
位之商譽或社會評價。再者,本件於系爭考試作弊案,經檢
警查獲偵辦後,原告並未將因舞弊而錄取之附表編號2、3、
4、5繼續留用,被告等人之作弊行為固有背善良風俗,然大
眾譴責對象應係心存僥倖而破壞考試規則之被告,對其等所
為予以負面評價,豈有反過來檢討謹守用人標準之原告之理
?原告主張被告等人之舞弊行為使社會大眾留下原告考選人
才方面專業能力不足之印象,致其商譽或社會評價因被告作
弊而受損,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實難採信。
 ⒉復查,民法第184條第1項明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是必被告有不法之加害行為並致
原告受有損害,且二者間有因果關係者始足成立侵權行為。
本件原告雖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00萬元,但於本院亦自承:
無法證明受有100萬元之損害等語(本院卷二第119頁),則
原告空言「被告從事之上開代考舞弊行為,造成社會大眾對
原告公司之內部管理、員工素質等嚴重不信任,並嚴重影響
國營事業考試及用人之公平性,侵害原告公司之商譽」等語
,卻未能舉證有何損害結果,可見原告本身並無所謂商譽損
害之發生。再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係填補損害為原
則,原告既未受到任何財產上之損失,即無損害之發生,與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係以實際損害之發生為前提要件即
有未合。原告雖又主張:「此部分有點類似精神慰撫金」云
云(本院卷二第119頁),惟按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
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
名譽,自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之餘地
(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判例要旨參照,司法院第一
期司法業務研究會亦採此旨)。原告為依法組織之法人,有
首揭年籍資料足參,揆諸上開說明,縱其商(名)譽權受有
損害,仍無精神上痛苦可言,故原告據民法第195條請求精
神慰撫金100萬元亦屬無稽,委無足取。
 ㈡原告既未能證明被告之代考舞弊行為有侵害原告之商譽權(
益),且依法原告對被告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已如前述,
則本院自無庸就上開爭點㈡之損害賠償金額再為審酌,附此
敘明。 
七、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
編號 考生姓名 考試名稱 被告協助考生以槍手代考舞弊之行為 1 陳O棠 105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真實姓名不詳之「林先生」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沈揚O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陳O棠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陳O棠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陳O棠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200,000元交予楊長都。 2 伍O昇 107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許秋尉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詹O崴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伍O昇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伍O昇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伍O昇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300,000元交予楊長都。 3 洪O隆 107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陳世仁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康O瑋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洪愷隆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洪O隆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洪O隆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200,000元交予楊長都。 4 張O霖 107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陳世仁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楊O皓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張O霖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張O霖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洪O隆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200,000元交予楊長都。 5 黃O誠 107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陳世仁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吳O樟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黃O誠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黃O誠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黃O誠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200,000元交予楊長都。 6 葉O成 107年僱用人員甄試 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陳O毅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葉O成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葉O成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葉O成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300,000元交予楊長都。 7 鍾O祥 107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訴外人陳O成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陳O賢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鍾O祥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鍾O祥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鍾O祥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400,000元交予楊長都。 8 孔O屏 107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訴外人湯O大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陳O廷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孔O屏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孔O屏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孔O屏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300,000元交予湯O大,湯O大再轉交該1,300,000元予楊長都。 9 湯O嘉 107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湯O大(湯O嘉之父)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廖O詩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湯O嘉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湯O嘉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湯O大於放榜確定湯O嘉錄取後,將約定之1,300,000元交予楊長都。 10 楊O馨 108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湯O大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廖O詩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楊O馨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楊O馨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楊O馨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300,000元交予湯O大,再由湯O大轉交該1,300,000元予楊長都。 11 潘O豪 108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訴外人高O義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吳O樟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潘O豪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潘O豪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潘O豪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400,000元交予高俊義,再由高O義轉交該1,400,000元予楊長都。 12 林O漢 108年僱用人員甄試 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洪O恆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林O漢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林O漢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林O漢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200,000元交予楊長都。 13 林O宏 108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陳O成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陳O廷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林O宏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林O宏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林O宏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300,000元交予陳O成,再由陳O成轉交該1,300,000元予楊長都。 14 蔡O凱 108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陳O成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陳O毅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蔡O凱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蔡O凱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蔡O凱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100,000元交予陳O成,再由陳O成轉交該1,100,000元予楊長都。 15 邱O鈞 109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訴外人李O蘭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陳O賢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邱O鈞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邱O鈞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邱O鈞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500,000元交予李O蘭,再由李O蘭轉交該1,500,000元予楊長都。 16 林O藝 109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陳O成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洪O恆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林O藝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林O藝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林O藝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300,000元交予楊長都。 17 張O 109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陳O成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吳O樟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張O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張O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張O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300,000元交予楊長都。 18 李O曜 109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訴外人湯O閎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黃O淳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李O曜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李O曜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李O曜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500,000元交予楊長都。 19 洪O陽 109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訴外人洪O(洪O陽之父)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郭O勳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洪O陽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洪O陽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洪O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300,000元交予楊長都。 20 黃O順 110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蔡永寬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洪O恆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黃O順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黃O順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黃O順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200,000元中之900,000元交予楊長都。 21 林O誠 110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湯O大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陳O賢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林O誠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林O誠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林O誠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300,000元交予楊長都。 22 陳O豪 110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湯O大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邵O平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陳O豪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陳O豪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陳O豪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500,000元交予楊長都。 23 李O軒 110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訴外人賴O昌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黃O軒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李O軒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李O軒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李O軒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200,000元交予賴O昌,賴O昌再將該1,200,000元轉交予楊長都。 24 林O堉 110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賴O昌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黃O淳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林O堉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林O堉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林O堉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350,000元交予賴O昌,賴O昌再將該1,350,000元轉交予楊長都。 25 徐O智 110年僱用人員甄試 經羅O彰介紹,透過以楊長都為首之代考舞弊集圑協助,由槍手訴外人張O毓代考第一試並通過,再由徐O智自行參加第二試並通過,徐O智因此錄取進入原告任職受薪。徐O智於放榜確定錄取後將約定之1,200,000元交予楊長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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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