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3號
聲請人即債 傅桂蓉 住○○市○○區○○街000號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何宣鋐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陳視介
戴淑雯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陳冠翰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兼 黃勝豐
送達代收人
陳映蓉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何衣珊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謝翰儀)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柯易賢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421,964 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64元、臺灣土 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存款35元,合計存款 99元,有債務人陳報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 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 、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安聯人壽函文、國泰人壽陳報 狀、三商美邦人壽函文等在卷可稽。其中郵局存款64元、土 地銀行存款35元,合計存款99元,金額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 ,惟債務人願意繳納相當於存款99元到院供分配,是債務人 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421,964元 、郵局存款64元、土地銀行存款35元,合計422,063元,業 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 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
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 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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