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1號
聲請人即債 謝明憲 住○○市○○區○○街00號3樓
務人
代 理 人 呂喬慧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吳佩玲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耀德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陳視介
戴淑雯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相對人即債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26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中華郵政)存款新臺幣(下同)93元、車牌號碼: H**-**1普通重型機車(西元2000年10月出廠,下稱A車)、公 同共有坐落嘉義縣土地一筆(下稱系爭土地),此有稅務T- 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債務人陳報狀、 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行車執照、公路監理WebS 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遺產稅免稅 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等在卷可稽。其中郵局存款93元, 金額甚少,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A車,車齡逾2 4年,殘餘價值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債 務人公同共有之系爭土地,債務人應繼分之價額為25,334元 ,不敷清償財團費用,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經 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 為反對之表示,有114年4月9日雄院國113司執消債清事一字 第171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 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
,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 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 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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