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3年度,260號
KSDV,113,司執消債更,260,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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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0號
受 處分人 劉婉玉 住○○市○鎮區○○街00號
第 三 人 高雄市○鎮地○○○○

法定代理人 王玉玲
上列當事人因債務人劉智宏執行更生事件,認有保全處分之必要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受處分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為信託、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 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辦 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亦有明文。二、經查:
 1.查本件債務人劉智宏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開 始更生程序。
 2.次查,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3月31日陳 報通知該公司已對債務人及受處分人就附表所示之遺產提起 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經本院於113年12月27日以113年度 訴字第32號判決受處分人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塗銷繼承登記 ,則本件債務人尚有公同共有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財產。 3.綜上,債務人既然尚有前開相當價值之財產,為避免受處分 人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前隱匿財產,致本件未來有因更生方 案不符盡力清償標準,須移轉清算程序時,債務人之財產有 不當減少之問題,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債權人之公 平受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表:
編號 財產 1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 2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 3 高雄市○鎮區○○段○○段0○號 4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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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