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478號
KSDV,111,訴,1478,20250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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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478號
原 告 陳江源

黃麗

被 告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又慈 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苓雅區自強三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3 月5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江源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黃麗新臺幣參佰玖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陳江
源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玖拾萬元為原告
黃麗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繫屬中已由陳德信變更
為陳又慈,有被告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見111年度訴字第1478號卷(下稱訴字卷)第201頁〕,然因
新任法定代理人陳又慈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遂依職權裁
定命其承受訴訟(見訴字卷第203頁),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因財務拮据需資金週轉,曾先後於民國
106年4月28日、5月3日由時任董事長之訴外人鄭吉田代表被
告,向原告陳江源借款各新臺幣(下同)10萬元、20萬元,
合計30萬元,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嗣鄭吉田又陸續於附表
編號1至19所示之借款日,代表被告向訴外人秦怡萍分別借
款共390萬元,各次借款金額、約定還款日各如附表編號1至
19所示。因秦怡萍之資金均來自原告黃麗,秦怡萍乃於107
年9月13日簽立債權轉讓書,將對被告之借款返還請求權讓
與黃麗。附表所示借款之清償期均已屆至,然被告皆未清償
,原告2人業於111年4月26日寄送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債權
讓與並催告其清償,但被告至今仍未清償,為此陳江源依其
與被告之借款契約,黃麗依借款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江
源3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黃麗390萬元。㈢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辯以︰不爭執有原告主張之借款事實且至今尚未清償,
同意原告之請求。  
四、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又該條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於原
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
而言,其承認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
,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
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46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
時,對原告之請求予以認諾,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證(見
訴字卷第119 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即應本於其認諾,
逕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五、綜上所述,原告黃麗依借款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390萬元;原告陳江源依其與被告之借款契約,請求
被告給付30萬元,暨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1年7月30日(
送達證書見111年度司促字第13605號卷第99頁)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本於認諾而為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據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分別以30萬元、390萬元為原告陳
江源、黃麗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又被告對於原告之請
求雖逕行認諾,惟其不能證明原告無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
是仍應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389條第1 項第1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秀玲附表
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約定還款日 1 106年5月25日 20萬元 106年12月31日 2 106年6月12日 20萬元 106年12月31日 3 106年6月23日 80萬元 106年12月31日 4 106年8月3日 50萬元 106年12月31日 5 106年8月11日 30萬元 106年12月31日 6 106年10月3日 20萬元 106年12月31日 7 106年11月17日 20萬元 106年12月31日 8 107年1月3日 20萬元 107年6月30日 9 107年2月12日 8萬元 107年12月31日 10 107年4月27日 10萬元 107年12月31日 11 107年5月23日 10萬元 107年12月31日 12 107年6月4日 24萬元 107年12月31日 13 107年7月10日 4萬元 107年12月31日 14 107年7月17日 10萬元 107年12月31日 15 107年7月19日 10萬元 107年12月31日 16 107年7月21日 10萬元 107年12月31日 17 107年7月27日 10萬元 107年12月31日 18 107年7月31日 4萬元 107年12月31日 19 107年8月9日 30萬元 107年12月31日 總計         3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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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