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154號
KSDV,110,訴,1154,2025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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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54號
原 告 許麗珠

許麗雪
林筱萍即許甘甜之承受訴訟人)

林孟瑤即許甘甜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楊申田律師
被 告 許志郎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被 告 許宇捷
訴訟代理人 鄭仲昕律師
李昭儒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健宏律師
李佳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九日十一
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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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