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54號原 告 許麗珠 許麗雪 林筱萍(即許甘甜之承受訴訟人) 林孟瑤(即許甘甜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楊申田律師被 告 許志郎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被 告 許宇捷 訴訟代理人 鄭仲昕律師 李昭儒律師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複 代理人 鄭健宏律師 李佳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九日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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