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65號
KSDM,114,附民,265,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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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65號
原 告 王柏堯

被 告 曹宏安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7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李茲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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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