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9號
KSDM,114,金訴,9,20250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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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明


指定辯護人 何剛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主文欄「李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之記載,應更正補充為「李宗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至12、14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有漏載如理由欄所示 內容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 正補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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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