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躍勲
選任辯護人 王維毅律師
黃鈞鑣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6
21、14009、20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躍勲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吳致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