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454號
KSDM,114,金簡,454,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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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芮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356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芮筠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3行「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更正為「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更正附表如後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趙芮筠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
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
 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
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
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
萬元以下罰金。」。
 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
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本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認罪,迄至本院裁判時
亦無否認犯罪之答辯,堪認已屬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且
其亦無犯罪所得,無論依新舊洗錢防制法規定,均符合自白
減輕要件。
 ⒊則以本案而言,被告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
,是其所犯幫助洗錢罪,依本次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項規定,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7年以下,再
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
之規定遞減輕其刑後,其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未滿至6
年10月以下(但宣告刑依修法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
定,不得超過洗錢所涉特定犯罪即普通詐欺取財之最重本刑
5年),故其宣告刑之上下限為有期徒刑1月未滿至5年以下
若依本次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
法定刑則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再依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23條第3項、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後,處斷刑及宣告刑之範圍均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以上4年
10月以下。
 ⒋綜上,本案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倘若依
洗錢防制法修正前規定,顯高於本次修正後規定,依照刑法
第35條所定刑罰輕重比較標準,自屬新法較有利於行為人(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453號、94年度台上字第6181號判
決意旨參照),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案應整體
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對被告論處。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被告先後交付附件
犯罪事實欄所示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帳
戶、彰化商業銀行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帳戶之行為,犯罪時間接近,且交付對象及動機均同一
,堪認係基於同一犯罪計畫而實行,應評價為一行為,始屬
合理。是被告以提供帳戶之一行為,幫助詐欺集團向告訴人
陳歆甯、常青風吳梅娟陳怡菁、陳佳旋、黃晨舒、曾安
生、簡麗君黃富祿劉巧玲張玉如宇忠清阮光俊
吳奇雄(下稱本案告訴人)詐得財物、洗錢,而觸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又本件被告
既經論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責,即無另適用洗錢防制法
第22條第3項第2款刑罰前置規定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
台上字第2472號判決意旨參照)。另聲請意旨雖漏載附表編
號2告訴人常青風因受騙尚有於113年4月17日9時46分許匯款
新臺幣30,000元至本案台新帳戶之事實,然此與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所載部分,因有前開一罪關係,自為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㈢又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於偵查中坦承幫助詐
欺、洗錢之犯行(見偵卷第11頁),且被告於本院裁判前亦
未提出任何否認犯罪之答辯,且被告無犯罪所得,應依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此外,就本件
同有前揭刑之減輕事由部分,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2項
規定,遞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本案5帳戶予他
人,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除造成本案告
訴人蒙受財產損害,亦產生犯罪所得嗣後流向難以查明之結
果,所為確實可議;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
然尚未與本案告訴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再念其就本件犯
行僅係處於幫助地位,較之實際詐騙、洗錢之人,惡性較輕
;並斟酌本案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兼衡被告從無前科之素
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教育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查被告雖將帳戶提供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等犯行,惟 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尚無就其 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又本案告訴人遭詐欺後匯 入附表所示之各帳戶之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員予以提領, 尚無查獲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無從依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陳歆甯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12日起,以LINE與陳歆甯聯繫,佯稱:下載「立恒」投資APP,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依指示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4月16日14時1分 107,260元 華銀帳戶 2 常青風(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3月19日起,以LINE與常青風聯繫,佯稱:註冊「摩根資產管理」平台會員,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依指示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4月18日17時49分 22,330元 華銀帳戶 113年4月17日9時46分(聲請意旨漏載,予以補充) 30,000元 台新帳戶 3 吳梅娟(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4月5日前某時起,以LINE與吳梅娟聯繫,佯稱:註冊「抖音公益」平台會員,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保證獲利云云。 113年4月17日10時15分 40,000元 華銀帳戶 4 陳怡菁(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3月28日起,以LINE與陳怡菁聯繫,佯稱:註冊「雀巢公司」投資平台,匯款至指定帳戶操作獲利云云。 113年4月17日14時31分 30,000元 華銀帳戶 113年4月17日14時33分 20,000元 5 陳佳旋(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3月20日15時許起,以LINE與陳佳旋聯繫,佯稱:轉帳保證金至指定帳戶,可買台彩中獎內線明牌云云。 113年4月18日16時8分(聲請意旨誤載為113年4月19日11時16分,予以更正) 10,000元 (聲請意旨誤載為30,000元,予以更正) 華銀帳戶 6 黃晨舒(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4月17日前某時起,以LINE與黃晨舒聯繫,佯稱:加入「Mitrade台灣交易所」匯款至指定帳戶買賣原物料商品獲利云云。 113年4月17日 11時33分 50,000元 國泰帳戶 7 曾安生(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2月初起,以LINE與曾安生聯繫,佯稱:加入推介之平台儲值投資外幣保證獲利云云。 113年4月16日17時17分 30,000元(聲請意旨誤載為20,000元,予以更正) 國泰帳戶 113年4月17日17時36分 30,000元 8 簡麗君(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4月13日12時起,以LINE與簡麗君聯繫,佯稱:至指定抖音帳戶刷讚搶單賺取傭金,因搶到大單需匯款補足差額才可領取傭金云云。 113年4月17日13時14分 40,000元 國泰帳戶 9 黃富祿(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4月間,以LINE帳號「美婷」與黃富祿聯繫交友,佯稱:欲日本返台與其結婚,需提供帳戶及匯款至指定之廠商,防止洗錢風險云云。 113年4月16日14時17分 25,800元 台新帳戶 10 劉巧玲(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4月16日,以臉書私訊與劉巧玲聯繫,佯稱:願以45000元販售二手LV後背包,但需先匯款30000元至指定帳戶云云。 113年4月16日21時41分 30,000元 台新帳戶 11 張玉如(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3月11日14時22分許起,以LINE與張玉如聯繫,佯稱:下載APP註冊會員,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4月17日11時20分 38,102元 台新帳戶 12 宇忠清(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4月9日起,以LINE帳號「陳思萍」與宇忠清聯繫交友,進而於同年月16日向其佯稱:因父親過世需借款應急云云。 113年4月17日6時54分 30,000元 台新帳戶 13 阮光俊(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4月11日,以臉書私訊與阮光俊聯繫,佯稱:願以17000元販售二手IPAD,但需先轉帳至指定帳戶支付貨款後,才能寄出IPAD云云。 113年4月16日22時49分 17,000元 台新帳戶 14 吳奇雄(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3月22日11時起,以LINE與吳奇雄聯繫,佯稱:加入網路特約商店「Gmarket」儲值批發貨物獲利云云。 113年4月16日22時19分 30,000元 台新帳戶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5608號  被   告 趙芮筠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芮筠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資料,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 財犯行、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犯罪所得去向而逃避檢警之 追緝,竟仍基於幫助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幫助他人詐 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113年4月11日14時46分許,在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崇學門市,將其申設之華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銀帳戶)、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 戶)、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彰銀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永豐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寄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後,又於同年月15日,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空軍 一號客運仁德站,再將其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寄 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容任該成員及其所屬之詐欺集 團使用上揭5個帳戶遂行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揭帳 戶資料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



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 向如附表所示之人行騙,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 所示之匯款時間,分別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至如附表所示 華銀、國泰、台新帳戶內,旋遭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 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該犯罪所得嗣後之流向不明,而達隱 匿犯罪所得之效果。
二、案經陳歆甯、常青風吳梅娟陳怡菁、陳佳旋、黃晨舒、 曾安生簡麗君黃富祿劉巧玲張玉如宇忠清、阮光 俊、吳奇雄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芮筠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陳歆甯、常青風吳梅娟陳怡菁、陳佳旋、黃晨舒、 曾安生簡麗君黃富祿劉巧玲張玉如宇忠清、阮光 俊、吳奇雄(下合稱告訴人陳歆甯等14人)於警詢時之指訴 情節相符,且有告訴人陳歆甯等14人各提供LINE對話紀錄及 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被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統一超商交 貨便收據、空軍一號貨運站寄貨收據、上揭華銀、國泰、台 新帳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彰銀帳戶存摺封面及永豐帳戶 金融卡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 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 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 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 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 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得易科罰金 之罪,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 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次按洗錢防制法第22條本 次修正將原訂於第15條之2之規定條次變更至第22條,惟修 正前後之條文內容均相同,準此,此等條號更改,非屬法律 之變更,尚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



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規定。(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嫌、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 交付3個以上帳戶罪嫌。被告係以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幫 助詐欺集團正犯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嫌,侵害被害人之財 產法益,同時達成掩飾、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去向之結果,應認 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洗錢罪處斷。被告係幫助 他人犯罪,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余彬誠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陳歆甯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12日起,以LINE與陳歆甯聯繫,佯稱:下載「立恒」投資APP,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依指示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4月16日 14時1分 107,260元 華銀帳戶 2 常青風(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3月19日起,以LINE與常青風聯繫,佯稱:註冊「摩根資產管理」平台會員,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依指示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4月18日 17時49分 22,330元 華銀帳戶 3 吳梅娟(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4月5日前某時起,以LINE與吳梅娟聯繫,佯稱:註冊「抖音公益」平台會員,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保證獲利云云。 113年4月17日 10時15分 40,000元 華銀帳戶 4 陳怡菁(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3月28日起,以LINE與陳怡菁聯繫,佯稱:註冊「雀巢公司」投資平台,匯款至指定帳戶操作獲利云云。 113年4月17日 14時31分、 113年4月17日 14時33分 30,000元 20,000元 華銀帳戶 5 陳佳旋(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3月20日15時許起,以LINE與陳佳旋聯繫,佯稱:轉帳保證金至指定帳戶,可買台彩中獎內線明牌云云。 113年4月19日 11時16分 30,000元 華銀帳戶 6 黃晨舒(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4月17日前某時起,以LINE與黃晨舒聯繫,佯稱:加入「Mitrade台灣交易所」匯款至指定帳戶買賣原物料商品獲利云云。 113年4月17日 11時33分 50,000元 國泰帳戶 7 曾安生(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2月初起,以LINE與曾安生聯繫,佯稱:加入推介之平台儲值投資外幣保證獲利云云。 113年4月16日 17時17分、 113年4月17日 17時36分 20,000元 30,000元 國泰帳戶 8 簡麗君(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4月13日12時起,以LINE與簡麗君聯繫,佯稱:至指定抖音帳戶刷讚搶單賺取傭金,因搶到大單需匯款補足差額才可領取傭金云云。 113年4月17日 13時14分 40,000元 國泰帳戶 9 黃富祿(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4月間,以LINE帳號「美婷」與黃富祿聯繫交友,佯稱:欲日本返台與其結婚,需提供帳戶及匯款至指定之廠商,防止洗錢風險云云。 113年4月16日 14時17分 25,800元 台新帳戶 10 劉巧玲(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4月16日,以臉書私訊與劉巧玲聯繫,佯稱:願以45000元販售二手LV後背包,但需先匯款30000元至指定帳戶云云。 113年4月16日 21時41分 30,000元 台新帳戶 11 張玉如(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3月11日14時22分許起,以LINE與張玉如聯繫,佯稱:下載APP註冊會員,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4月17日 11時20分 38,102元 台新帳戶 12 宇忠清(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4月9日起,以LINE帳號「陳思萍」與宇忠清聯繫交友,進而於同年月16日向其佯稱:因父親過世需借款應急云云。 113年4月17日 6時54分 30,000元 台新帳戶 13 阮光俊(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4月11日,以臉書私訊與阮光俊聯繫,佯稱:願以17000元販售二手IPAD,但需先轉帳至指定帳戶支付貨款後,才能寄出IPAD云云。 113年4月16日 22時49分 17,000元 台新帳戶 14 吳奇雄(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3月22日11時起,以LINE與吳奇雄聯繫,佯稱:加入網路特約商店「Gmarket」儲值批發貨物獲利云云。 113年4月16日 22時19分 30,000元 台新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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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