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10號
KSDM,114,金簡,10,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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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鳳慈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17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鳳慈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無正當
理由期約對價而交付、提供金融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林鳳慈辯解之理由,除犯罪
事實欄第1至2行補充更正為「林鳳慈基於無正當理由期約對
價而交付、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之犯意…」、第8行將來商
業銀行帳號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000號」、第14至15
行補充為「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另附件附表
編號12匯款時間欄更正為「113年2月21日0時36分許」、編
號18詐騙方式及時間欄「致詹紫琦陷入錯誤」更正為「致杜
怡瑩陷入錯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
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係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23條第3項係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
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
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需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方得減輕其刑,並未較有利於行
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至被告所犯期約對價、無正當理由
而交付、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罪,修正前後之條文內容均
相同,僅係由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變更為第22條第
3項,此等條號更改,非屬法律之變更,故應逕適用新修正
之規定論處,併此敘明。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第2款之
無正當理由期約對價而交付、提供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
使用罪。又聲請意旨雖未論以無正當理由期約對價而交付金
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罪,然此為單一無故交付帳戶行為而
有數款行為態樣,屬單純一罪,亦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正當理由期約對價而
交付、提供本案6帳戶予他人使用,且所提供之帳戶流入詐
欺集團,用以向他人實施詐欺,危害交易安全,破壞金融秩
序,所為確實可議;再審酌其坦承有交付帳戶予他人之客觀
行為,兼衡被告從無前科之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
、犯罪動機、於警詢自述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末查,被告雖將本案6帳戶之資料提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 行詐欺取財等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實 際獲有不法利益,尚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欣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7169號  被   告 林鳳慈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一、林鳳慈基於無正當理由交付3個以上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 帳戶並提供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17日19時36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欣廟東門市,以店 到店之方式,將其所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國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將來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將來帳戶) 、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連線帳 戶)、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王道帳戶)之金融卡提供予年籍資料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再將上開帳戶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告知對方,以此方式 提供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 資料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附 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轉帳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之帳 戶。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始悉受騙,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
二、案經陳彥竹王雅芬鄭媛真、詹紫琦、郭珈君陳芮姿、 賴美吟孫明春陳文杰、康妙綾、黃意真、藍珮雯、林妤 晨、施雅甄、王毅翔杜怡瑩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三民第二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林鳳慈於偵查中固坦承有交付上開6個金融帳戶金 融卡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 :我於113年2月10日在網路上應徵家庭代工,對方有提供公 司證明、並強調不會動用我的帳戶,也提到有要用我的帳戶 買材料,一個銀行帳戶會補助新臺幣(下同)1萬元,我便 依照他的指示將我上開6個銀行帳戶以店到店方式寄出去等 語。經查:




 ㈠如附表所示之人遭詐欺集團成員施以詐術,致受騙匯款至被 告名下金融帳戶過程,業據如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指訴綦 詳,並有如附表所示之人匯款交易紀錄、與不詳詐欺集團成 員對話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本件6個金融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佐 ,足認被告上開金融帳戶已遭詐欺集團用於充作詐騙如附表 所示被害人之指定匯款帳戶以取得不法款項使用無訛。 ㈡被告林鳳慈雖以前詞置辯,並提供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 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以證其辯詞;然衡諸洗錢防制 法第15條之2立法理由,業已敘明以應徵工作為由交付或提 供帳戶、帳號予他人,非屬本條所稱之「正當理由」,是被 告係為應徵工作、購買家庭代工材料,卻將其名下6個金融 帳戶交付與他人乙節,顯無正當理由。其辯詞不足採信,其 罪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 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三個以上罪嫌。至報告 意旨認被告交付帳戶及協助提款之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39條 第1項、第30條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惟觀諸被告提出與詐 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確實提及工作內容及 計件薪資、材料領取方法、薪資領取方式等,復有「炫賞企 業有限公司代工協議」之文件,足認被告所辯,其係因家庭 代工過程中,因詐欺集團成員以言詞及相關文件取信被告, 被告因思慮未周而遭法不法之徒騙取本案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確屬有據,且被告亦自陳上開帳戶交付時,帳戶內尚存2 至3萬元,自己因為不懂而聽從對方有多少給多少帳戶等情 ,於對話記錄中因對方無回應,被告察覺有異立即於113年2 月21日報警,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受 理案件證明單於卷可考,更難認其主觀上對於本案帳戶將遭 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之不法使用有所知悉,難遽以推論其交 付之初即有幫助詐欺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及幫助洗錢之犯意 ,是無以為詐欺取財罪相繩,然若此部分成立犯罪,因與上揭 起訴部分分別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 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廖春源附表:




編號 告訴人或 被害人 詐騙方式及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陳彥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19日利用社群軟體FACEBOOK張貼假租屋訊息,吸引陳彥竹加入洽詢,並向其佯稱:因有其他組房客欲看房,如欲優先看房則應先支付訂金云云。致陳彥竹陷入錯誤而匯款 113年2月20日17時36分許 1萬4,000元 彰銀帳戶 2 廖筱郡 (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0日盜用廖筱郡友人之LINE帳號,並假扮其友人向廖筱郡佯稱:需借款1萬元云云。致廖筱郡陷入錯誤而匯款 113年2月20日18時19分許 1萬元 彰銀帳戶 3 邱聖友 (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19日於網路遊戲「吞吞龍」主動聯繫邱聖友,並向其佯稱:欲售賣帳戶,應依指示使用指定平台及匯款云云。致邱聖友陷入錯誤而匯款 113年2月20日19時12分許 1萬6,000元 彰銀帳戶 4 王雅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0日主動聯繫網路賣家王雅芬,並向其佯稱:7-11賣貨便商場無法完成交易,應依指示完成金流認證方得排除云云。致王雅芬陷入錯誤而匯款 113年2月20日19時14分許 3萬9,985元 彰銀帳戶 5 鄭媛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0日向鄭媛真佯稱:參加抽獎中獎可領取獎金,應先匯款保證金方得領取獎金云云。致鄭媛真陷入錯誤而匯款 113年2月20日18時4分許 4萬9,997元 國泰帳戶 113年2月20日18時8分許 2萬5,999元 113年2月20日18時20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2月20日16時18分許 4,000元 將來帳戶 113年2月20日17時11分許 2萬元 6 詹紫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0日主動聯繫網路賣家詹紫琦,並向其佯稱:旋轉拍賣商場無法完成交易,自己帳戶遭凍結,應依指示配合轉帳方得解除云云。致詹紫琦陷入錯誤而匯款 113年2月20日18時32分許 1萬5,015元 國泰帳戶 7 郭珈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19日向郭珈君佯稱:參加抽獎中獎可領取獎金,應先匯款保證金方得領取獎金云云。致郭珈君陷入錯誤而匯款 113年2月20日21時21分許 2萬9,077元 國泰帳戶 8 陳芮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0日利用社群軟體FACEBOOK張貼假租屋訊息,吸引陳芮姿加入洽詢,並向其佯稱:因有其他組房客欲看房,如欲優先看房則應先支付訂金云云。致陳芮姿陷入錯誤而匯款 113年2月21日0時1分許 2萬4,000元 國泰帳戶 9 賴美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0日主動聯繫網路賣家賴美吟,並向其佯稱:7-11賣貨便商場無法完成交易,應依指示簽署金流服務方得解除云云。致賴美吟陷入錯誤而匯款 113年2月21日0時2分許 9萬9,999元 國泰帳戶 113年2月21日0時3分許 9萬9,998元 連線帳戶 10 孫明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19日以電話主動聯繫孫明春,並假扮其子向孫明春佯稱:因急需用錢欲借款償還廠商云云。致孫明春陷入錯誤而匯款 113年2月20日14時58分許 22萬元 郵局帳戶 11 陳文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主動聯繫陳文杰,並假扮其朋友向陳文杰佯稱:欲借用款項。致陳文杰陷入錯誤而匯款 113年2月21日0時11分許 2萬元 郵局帳戶 12 康妙綾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主動聯繫康妙綾,並假扮其姐姐向康妙綾佯稱:欲借用款項。致康妙綾陷入錯誤而匯款 113年2月21日0時37分許 2萬1,000元 郵局帳戶 13 黃意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18日利用社交網站INSTAGRAM隨機投放假抽獎訊息,並向黃意真佯稱:參加抽獎中獎可領取獎金,惟應先匯款完成訂單交易云云。致黃意真陷入錯誤而匯款 113年2月20日16時11分許 2,000元 將來帳戶 113年2月20日16時28分許 2,000元 14 藍珮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18日利用社交網站INSTAGRAM隨機投放假抽獎訊息,並向藍珮雯佯稱:購買商品可有抽獎機會、中獎需先匯款手續費云云。致藍珮雯陷入錯誤而匯款 113年2月20日16時27分許 8,000元 將來帳戶 113年2月20日17時14分許 2,000元 15 林妤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0日利用社交網站INSTAGRAM隨機投放假抽獎訊息,並向林妤晨佯稱:購買商品可有抽獎機會、中獎需先匯款手續費云云。致林妤晨陷入錯誤而匯款 113年2月20日17時7分許 2,000元 將來帳戶 113年2月20日17時38分許 4,000元 16 施雅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0日利用社交網站INSTAGRAM隨機投放假抽獎訊息,並向施雅甄佯稱:購買商品可有抽獎機會、中獎需先匯款手續費云云。致施雅甄陷入錯誤而匯款 113年2月20日18時28分許 4,000元 將來帳戶 113年2月20日18時58分許 2萬元 17 王毅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0日利用社交網站INSTAGRAM隨機投放假抽獎訊息,並向王毅翔佯稱:購買商品可有抽獎機會、中獎需先匯款手續費云云。致王毅翔陷入錯誤而匯款 113年2月20日16時14分許 4,000元 連線帳戶 113年2月20日18時1分許 1萬元 113年2月20日20時22分許 1萬4,000元 18 杜怡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20日主動聯繫網路賣家杜怡瑩,並假扮旋轉拍賣客服向杜怡瑩佯稱:旋轉拍賣商場無法完成交易,買家帳戶遭凍結,應依指示配合轉帳方得解除云云。致詹紫琦陷入錯誤而匯款 113年2月20日21時2分許 9,999元 連線帳戶 113年2月20日21時3分許 3,0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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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