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840號
KSDM,114,聲,840,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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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光雄


居高雄市○○區○○路○段000號00樓(陳明送達址)
選任辯護人 鍾毓榮律師
劉繕甄律師
鄭琦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808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08號於民
國114年3月21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審理113年度金訴字第808號違反證券交
易法案件,於民國114年3月21日進行之審判程序長達2小時2
0分鐘,如筆錄有因此漏記、誤繕等情,均屬人之常情,為
切實保障聲請人即被告劉光雄於刑事審判之權利,爰依法聲
請交付該次法庭錄音光碟,以利進行二次校對,應屬維護被
告法律上利益之必要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第1、2項亦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
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
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是以,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原則上得於開庭翌日
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
三、經查,聲請人劉光雄為113年度金訴字第808號違反證券交易
法案件(下稱本案)之被告即當事人,且其敘明聲請交付本
案於114年3月21日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進行審判程序之法庭
錄音光碟,係為確認該次筆錄有無漏記或誤繕等情形,而已
敘明為維護被告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故准予聲請
人於繳納費用後交付本案該次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另
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
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若有違
反,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併予說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姚佑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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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