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681號
KSDM,114,聲,681,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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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蘇泓瑋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56號),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本件業經宣判,且所涉證據龐雜,而承審法官於民國114年3
月19日審理期日(下稱系爭期日),訊問聲請人即被告甲○○
(下稱聲請人)諸多事項。為確認聲請人所述是否疏漏,及
系爭期日證據調查有無違法,且為利憑撰上訴理由,爰請求
交付系爭期日之法庭錄音(下稱系爭錄音)。
二、相關說明:
 ㈠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
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
,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
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第按「因職務或業務上知悉或持有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應予保密…不得揭露」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亦規
定甚明。
 ㈢又司法院(92)院台廳司一字第22280號函,亦謂考量關係人
隱私權之保障,法律另有不公開審理之相關規定,如性侵害
案件,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
 ㈠系爭錄音中,除聲請人於開庭供述時,曾脫口提及告訴人兼
訴訟參與人A女(下與告訴人兼訴訟參與人B女均各以A女、B
女稱之)姓名此一足資識別、甚已特定身分之資訊外(系爭
錄音音檔1:34:18至22秒間),亦含有A女、B女於調查證
據程序時之回應或說明,及就審判長訊問之回覆。自非全無
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㈡是依上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資訊應嚴加保護」及「性侵案
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保護被害人隱私」之意旨,且參諸
現今科技似無從將上開應秘密資訊消音,縱屬肯定,亦將衍
生連續性、真實性之疑慮,本院自不予許可交付系爭錄音,
爰駁回本件聲請。
 ㈢至本院雖否准本件聲請,然聲請人非不得由其辯護人確認擬
聲請勘驗範圍後,再就指明之範圍實施勘驗,俾供檢視核對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陳薇芳                   法 官 粟威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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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