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626號
KSDM,114,聲,626,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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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2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林信元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林信元先經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復經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2裁判
合計3年2月,何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241號裁定合併定應
執行刑為4年6月,又業經判決之案件何以能併進另外案件重
新定刑,顯有違法有失公允,有還聲明異議人一個公平、公
正定刑結果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等
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係指執
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故聲明異議之對
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
科刑裁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9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於聲明異議狀上記載案號為本院「113年
度聲字第2241號」,且觀其上開聲明異議意旨,顯係對於本
院113年度聲字第2241號裁定之定刑結果爭執,並有希望重
定應執行刑之意,聲明異議人顯係就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24
1號裁定為聲明異議標的,並非就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有
何聲明異議之處,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明異議與法未合,
應予駁回。
四、此外,聲明異議人前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9罪
,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6號判決各處有
期徒刑1年1月至1年3月等,並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月;復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3罪,經本院1
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判決各判處1年2月至1年6月不等,且原
判決並未就聲明異議人於該案中所犯之13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是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241號裁定就聲明異議人所犯上開
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4年6月,並未違反法定定刑之範圍,
聲明異議人認其於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判決中僅經法
院判處1年6月(即1罪),顯屬誤解,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則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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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