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569號
KSDM,114,聲,569,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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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世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世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世賢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
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
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已有明定。又按數罪
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
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
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44 號解
釋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
,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
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
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再於執行時扣除
已執行之部分,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亦不致影響受
刑人權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等件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
其餘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
各罪,業已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
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
請定執行調查表存卷可佐。再者,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1所示之罪,雖在形式上已執行完畢,惟揆諸上開說明
,仍應定其應執行刑,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
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且本院審核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
日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是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本院衡酌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類型、犯罪時
間,並考量各次犯行之犯罪態樣及犯罪所生危害等總體情狀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2所示之犯行,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則揆諸前揭說明,附 表編號1、2所示之罪與其餘各罪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執 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 1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芷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09月25日16時55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1年12月01日 112年07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978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078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07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604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530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530號 判決日期 113年03月04日 113年12月11日 113年12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604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530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530號 判決日期 113年04月19日 114年01月24日 114年01月24日 備註 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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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