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528號
KSDM,114,聲,528,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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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芷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
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
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
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
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
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
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
,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
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
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
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受刑人陳芷蕎所犯如附件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前已與受
刑人所犯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053號判決
有罪科刑之另案,由同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151號裁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確定,有各該裁判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查。果爾,則聲請意旨未指明本件有何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
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
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等情形,逕以
上揭罪刑,再聲請與附件附表編號1部分所示之罪刑,定其
應執行之刑,依上說明,即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駁
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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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