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46號
KSDM,114,聲,346,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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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錩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錩璿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黃錩璿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
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等情形,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
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
,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
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等
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且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
人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可佐。又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
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
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兼酌受刑人所犯數罪
之犯罪類型與罪質不同、於密集期間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
、犯罪期間橫跨非短、犯罪情節不輕、侵害法益及對社會之
危害情形嚴重、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
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
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附表編號4所示併科罰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附此 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傷害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110年9月28日 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782號 112年12月29日 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782號 113年2月16日 屏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93號 (即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303號 編號1至3曾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6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2至3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2 妨害秩序 有期徒刑柒月 110年10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緝字第2號 113年6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緝字第2號 113年7月17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55號 3 妨害秩序 有期徒刑捌月 110年11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55號 4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罰金刑部分,不在聲請範圍) 110年某月日至111年4月19日 (聲請意旨漏載「110年某月日至」,應予補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78號 113年8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78號 113年10月14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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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