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洪華糠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民國114年1月15日雄檢
信嵩113執聲他2981字第1149003855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
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
明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
,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然該條僅在 明定檢察官於執行單一確定裁判所生指揮當否之管轄法院。 至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專屬 檢察官之職權,為維護受刑人應有之權益,同法第477第2項 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 刑之聲請,若經檢察官否准,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 執行之請求,自須有救濟之途,應許聲明異議。於此,倘請 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該數罪併罰案件,係各由不 同法院判決確定時,究應由何法院管轄聲明異議案件?刑事 訴訟法現制漏未規定,係屬法律漏洞。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因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目的在聲請法院將各罪刑合 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則其對檢察官消極不行 使聲請權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與檢察官積極行使聲請權具 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本於相同法理,自應類推適用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管 轄,以資救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2號裁定意旨參 照)。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洪華糠(下稱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復分別經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09 號裁定(下稱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高雄高分 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10號裁定(下稱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7年6月、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568號裁定(下稱C裁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3 年12月9日具狀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 檢察官聲請就A裁定如附表一所示各罪、B裁定如附表二所示 各罪及C裁定如附表三所示各罪,向法院重新聲請定應執行 刑,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1月15日雄檢信嵩113執聲 他2981字第1149003855號函回覆聲明異議人略以:檢察官就 聲明異議人所犯A、B、C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分別聲請定應執 行刑,並非基於恣意,且A、B、C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均在各 附表首先判決確定日期之前所犯,經法院審核結果,認為聲 請正當而為裁定,並已分別確定,均發生實質確定力,所示 各罪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 刑、更定其刑等致原定刑基礎已經變動,其接續執行客觀上 非屬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例外,而有另定執行刑必要之特殊 情形,自無許徒憑己見任擇其中數罪重新搭配組合,聲請重 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人請求另擇判刑確定之日為定刑基準 ,重新組合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即非有據,所請礙難辦理等 語,經本院調閱前揭執行卷宗查核無誤,並有上開A、B、C 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揆諸前揭說明,上開函覆即與 檢察官拒絕聲明異議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命令無異 ,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合先敘明。
㈡、聲明異議人重新定刑之聲請固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上述執 行指揮命令拒絕在案,然觀諸A裁定如附表一所示各罪之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日為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101年3月14日、最 後事實審法院為高雄高分院;B裁定如附表二所示各罪之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日為附表二編號7至12所示之102年6月27日 、最後事實審法院為高雄高分院,C裁定如附表三所示各罪 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日為附表三編號2至5所示之101年12月1 8日、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則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 ,高雄高分院始為A裁定、B裁定、C裁定各罪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是本件聲明異議人主張檢察官執行指揮命令之 執行處分不當,認有向諭知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之必要,應 向高雄高分院為之,本院就本件聲明異議並無管轄權,聲明 異議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婉琪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
附表一(即高雄高分院103年度聲字第809號〈A裁定〉附表):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97年8月6日16時57分回溯24小時內某時 高雄地院97年度簡上字第1124號 98.4.14 同左 98.4.14 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98.2.5 高雄地院98年度審簡字第2015號 98.5.26 同左 98.7.27 3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6月(另併科罰金) 92年8月間某日至94.6.5 高雄高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350號 97.6.23 同左 99.5.20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6月 94年5月初某日至94.6.8 高雄高分院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3號 101.3.14 同左 101.4.24 附表二(即高雄高分院103年度聲字第810號〈B裁定〉附表):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100.1.6 高雄地院100年度簡字第1848號 100.4.29 同左 100.5.24 ①編號2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②編號4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③編號7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2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99.6.16 高雄地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238號 101.8.3 同左 101.8.28 3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98年3月間某日至100.1.6 4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6月(另併科罰金) 99年6月初某日至99.9.29 高雄地院101年度訴緝字第40號 101.6.28 同左 101.8.22 5 恐嚇取財未遂 有期徒刑10月 99.9.29 6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7月 99.9.22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6月 99.9.14 高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85號 102.6.27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28號 103.3.13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8月 99.11.24 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6月 99.12.16 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4月 99.9.24 1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4月 99.12.11至99.12.12 1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4月 99.11.12 附表三(即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568號〈C裁定〉附表):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101.4.23 高雄地院101年度簡字第4399號 101.9.25 同左 101.10.16 編號2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另併科罰金) 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另併科罰金) 100年底某日 高雄地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3號 101.12.18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70號 104.3.12 3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1年6月(另併科罰金) 100年1月間某日 4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1年(另併科罰金) 101.4.23前某日 5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另併科罰金) 101年3月間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