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郭恒銘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民國113年6月24日雄檢信岱
113年度執聲他1457字第1139052202號)認為不當,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
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
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
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
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
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
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
,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
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
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
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
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因受刑人所犯數
罪應併罰,而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原則上雖應以數罪中
最先確定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為基準,犯罪在此之前者皆符
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然因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
有同等之效力,不僅同受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
當原則之拘束,且有禁止雙重危險暨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適用
,倘於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
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
,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
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
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
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
地位,顯然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
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定應
執行刑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內部界限拘束原則,使罪刑均衡,
輕重得宜,自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有必要透
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並綜
合判斷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及密接程度,及注意輕重罪間在刑
罰體系之平衡,暨考量行為人之社會復歸,妥適調和,酌定
較有利受刑人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以
資救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參照)
,換言之,定執行刑而接續執行結果存在責罰顯不相當之情
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才得聲請重定應執行刑之必
要。
三、經查:
㈠本案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郭恒銘(下稱聲明異議人)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
本院就附表一所示各罪以104年度聲字第4924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2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5年度抗字
第5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下稱甲案裁定);復經本院就附
表二所示各罪以105年度聲字第27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3月確定(下稱乙案裁定),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核發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總刑期為有期徒刑28年3月。
嗣聲明異議人具狀請求檢察官針對甲、乙二案重新向法院聲
請定應執行刑,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6
月24日以雄檢信岱113年度執聲他1457字第1139052202號函
覆否准其聲請等情,有上開函文、甲案、乙案裁定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核屬
實。檢察官既已否准聲明異議人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
,聲明異議人自得就檢察官所為此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又
因最後判決確定者為附表一編號31所示之罪,其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是聲明異議人就檢察官前揭函文向本院
聲明異議,程序上自屬適法。
㈡觀諸甲、乙案所示各罪,均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
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
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依前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
,甲、乙案裁定均已生實質確定力。
㈢聲明異議意旨主張檢察官應將甲案附表一(即本裁定附表一
)編號3至16、18至31所示之罪,與乙案附表(即本裁定附
表二)編號5所示之罪(下稱組合一);將甲案附表一編號1
、2、17與乙案附表編號1至4、6、7(下稱組合二),重新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稱本案有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
268號裁定所指之「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
執行刑必要」情形,而得例外重新定應執行刑等語。然查組
合一之首件確定判決為甲案附表一(即本裁定附表一)編號
3、4所示之罪,其確定日為103年10月15日,然乙案附表(
即本裁定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為103年某日至
104年1月15日,犯罪日期並非在組合一中首件判決確定日之
前。又組合二之首件確定判決為甲案附表一(即本裁定附表
一)編號1、2所示之罪,其確定日為103年9月16日,然乙案
附表(即本裁定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為10
3年10月13日、編號6、7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分別為104年1
月15日晚間6時10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104年1月1
5日,犯罪日期均非在組合二中首件判決確定日之前。是聲
明異議意旨所主張應以組合一及組合二聲請重新定刑等語,
核與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要件不符,已無再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前提下,探究有無上開
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所指之例外情形可言。
㈣況且,甲案裁定針對附表一所示各罪及乙案裁定針對附表(
即本裁定附表二)所示各罪所定應執行刑各為有期徒刑22年
及6年3月,接續執行總刑期合計為28年3月,尚並未逾刑法
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之上限30年,且甲案、乙案裁定已分
別為大幅度調降其刑度,已享有相當之恤刑利益,客觀上並
無因上開裁定分別定刑後接續執行,而遭受「責罰顯不相當
」之特殊情形,致陷於悖離恤刑目的之內部界限,而有將前
定刑集團割裂抽出與後定刑集團合併另定應執行刑以資救濟
之必要,實無許受刑人任擇其所犯各罪中最有利或不利之數
罪排列組合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函覆否准聲明異議人另定應執行刑之請求
,其執行之指揮並無違誤或不當,聲明異議人執前詞指摘檢
察官之指揮執行不當,委無足採,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和卿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5月5日 103年5月5日 102年10月17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266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266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94、1041號 判決日期 103年8月14日 103年8月14日 103年7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266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26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966、96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3年9月16日 103年9月16日 103年10月15日 備 註 編號3、4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2月8日 102年10月17日 103年2月8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94、1041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94、1041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94、1041號 判決日期 103年7月24日 103年7月24日 103年7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966、96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966、96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966、96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3年10月15日 103年12月3日 103年12月3日 備 註 編號3、4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5、6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7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12月12日 102年12月18日 103年2月7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備 註 編號7至16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2月9日 103年2月20日 103年3月8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備 註 編號7至16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持有改造手槍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4月底某日 103年4月底某日 103年5月13日至14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備 註 編號7至16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年 犯 罪 日 期 103年5月13日 103年5月14日 103年3月27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104年8月17日 備 註 編號7至16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號18至31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5月1日 103年3月17日 103年3月19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備 註 編號18至31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3月20日 103年3月21日 103年3月23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備 註 編號18至31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3月24日 103年3月29日 103年4月2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備 註 編號18至31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編 號 28 29 30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4月3日 103年4月2日 103年4月12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備 註 編號18至31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編 號 31 (以下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4月30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8月17日 備 註 編號18至31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附表二: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月 103 年4月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74 號、第378號 104 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74 號、第378號 104 年3月18日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103 年4月13日(聲請書載為4 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74 號、第378號 104 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74 號、第378號 104 年3月18日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103 年10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74 號、第378號 104 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74 號、第378號 104 年3月18日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月 103 年10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74 號、第378號 104 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74 號、第378號 104 年3月18日 5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103 年某日至104年1 月15日(聲請書載為104 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13號 104 年9月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13號 104 年9月22日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104 年1月15日晚間6 時10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聲請書載為104 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767 號 104 年5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767 號 104 年5月29日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月 104 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767 號 104 年5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767 號 104 年5月29日 備註:1.編號1 、4 部分 ,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 月。 2.編號2 至3 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