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895號
KSDM,114,簡,895,202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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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8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光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光華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稱「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
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
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
其評價之程度而言;又公然侮辱罪之成立,須以行為人主觀
上出於侮辱他人之意思,而以客觀上足以貶低侮辱他人人格
之言語加以指陳辱罵,始足當之。查,觀諸被告劉光華於偵
查中供稱:「(問:是否在當晚前往甲○○、乙○○二人的住處
在他們門口朝乙○○說找妳打炮?)有。因為乙○○的先生打我
。這是我不對。」、「(問:是否承認公然侮辱?)我承認
」等語(偵卷第77頁),可知被告於事發當時,向告訴人乙
○○所為「要找妳打炮」之言詞(下稱前開言詞),乃肇因於
其主觀認遭告訴人之夫毆打所為,則依此事發經過情節而論
,被告無非係因心有未甘,遂出於報復之主觀心態而向告訴
人為前開言詞,並非僅係單純之情緒發洩。況且,告訴人乃
有夫之婦;而被告則僅係告訴人前夫之同事(此據被告供承
在卷,偵卷第12頁),顯見被告與告訴人間並無任何感情糾
葛,則在此等被告與告訴人之上揭人際關係中,被告貿然對
告訴人為前開言詞,顯係暗喻有夫之婦之告訴人,得任意與
毫無感情基礎之被告為性行為,自有負面蔑視告訴人之意,
而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
價之程度無疑,又被告既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告訴人
住家門口為前開言詞,當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甚
明,主觀上顯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為之無疑。另衡以前開
言詞並無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辨,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
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評價之情形,此時應認告訴
人之名譽權優先於被告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故被告所為已
該當刑法公然侮辱要件無訛。是核本件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處理糾紛,竟在
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向
告訴人為前開言詞,無視他人之人格尊嚴,可見其法治觀念
淡薄,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
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整體情節、告訴人名譽受損程度
,與其於警詢中自承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及
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汶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727號  被   告 劉光華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劉光華(恐嚇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1月2日18時40 分許,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前往乙○○位於在高雄市○○區○○街 000號住處門口,在上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開放空間,向 斯時人在屋內之乙○○呼喊稱:「要找你打炮」等言詞,以此方 式辱罵乙○○,足以貶損乙○○在社會上對其人格評價。案經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劉光華於警詢及偵訊中坦認不諱,核 與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卷附 告訴人乙○○所提出之手機錄影檔案光碟1片及檢察官勘驗報告1 份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公然侮辱犯行應堪認定。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檢 察 官 李汶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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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