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暐霖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29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暐霖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
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暐霖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
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率爾持有第二級毒品,對毒品流通
及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不足取;然念其坦承犯行
,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持有期間非
長、數量非鉅;並考量其前科素行(詳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
表)、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沒收:
㈠扣案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為0.631公克),經送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高 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7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820號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見警卷第26頁),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而包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內殘留微量毒品,難以 析離,爰與所包裝之毒品整體同視,併予沒收銷燬。另鑑驗 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㈡至其餘扣案物,經核與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無涉,不另 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莊玲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9120號 被 告 陳暐霖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暐霖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據明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1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間某日,向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檢驗前淨重0.641克、檢驗後淨重0.634公克)而持有之。陳 暐霖因搭機前往澎湖,於113年6月9日18時10分許,在高雄 市○○區○○○路0號高雄國際航空站國內航廈大廳,將上開甲基 安非他命1包連同如附表所示之物存放在編號520投幣式寄物 箱第2門內。嗣因陳暐霖未於期限內取回,經寄物箱維修人 員黃明勇於同年6月20日17時許,開啟前開寄物箱後報警處 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暐霖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黃明勇於警詢中證述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航 空警察局高雄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勘察採證同 意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7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82 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扣案物照片、寄物箱現場照 片、監視器照片、華信航空公司訂位資訊、航班乘客名單等 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情,有前開毒品鑑定書在卷 可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 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莊玲如附表
編號 內容 數量 備註 1 左輪手槍 1支 不具殺傷力,亦非模擬槍 2 裝鋼珠用子彈 6顆 3 瓦斯鋼瓶 41瓶 4 BB彈 1包 5 快速填裝子彈工具 1個 6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7 玻璃球 1個 8 吸食器 1個 9 健保卡 1張 10 存摺 1本 11 本票 1本 12 黑色側背包 1個 13 衣物口罩 1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