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791號
KSDM,114,簡,791,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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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允菲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緝字第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允菲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允菲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
告罪。另按犯刑法第171條之罪,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
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172條定有明文。查被
告於偵查中自白誣告犯行(見偵緝卷第42頁),而其所誣告
之案件則尚未進行裁判程序,自屬在其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
定前自白,爰依刑法第17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謊報車輛失竊之事實向
警方報案而濫行誣告,導致司法資源浪費,復使他人蒙受刑
事處罰之危險,所為實屬可議;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
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如法院前案記
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建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71條第1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39號  被   告 謝允菲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允菲明知其於民國113年3月18日13時許,在嘉義市○區○○ 路00○0號之「帝群中古車業」,將其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小客車(下稱本件汽車)以新台幣(下同)17萬元讓渡 予曾偉信李宗碩,並未遺失,竟基於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 公務員誣告之犯意,於113年6月15日17時49分許,至址設高 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 所報案,謊稱:其母親彭郁真113年4月24日借用本件汽車, 至嘉義市○區○○路00號訪視朋友,因鑰匙不慎遺落車上,謝 允菲於同日晚上21時30分許,接獲彭郁真通知本件汽車遭竊 云云,以此方式,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不特定人 涉犯竊盜罪嫌。嗣曾偉信李宗碩發覺謝允菲謊報本件汽車 失竊而報警,經警通知彭郁真到案說明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允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曾偉信李宗碩彭郁真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動產抵押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中古 汽車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汽車 讓渡合約書、本件汽車行照影本、帝群中古車業店內監視器 畫面截圖、李宗碩提供雙方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 圖、彭郁真提供雙方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龍華派出 所受理案件明細表、龍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附卷 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 。至報告意旨認被告另涉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罪嫌。惟查,被告固向警佯稱本件汽車遭竊云云,惟警察機 關就本件汽車是否失竊,本應依職權調查判斷其真偽,核與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尚難以該罪相繩,其 此部分罪嫌自有不足,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 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王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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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