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483號
KSDM,114,簡,483,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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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林郁芬女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8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林郁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簡林郁芬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
需,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未尊重他人財產
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復審酌被告為供己用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及其
所竊得之物價值輕微(售價新臺幣333元),與被害人814生
鮮超市中安店已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所受損失乙節,有和解
切結書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7頁),犯罪所生損害已獲
填補;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
(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暨如法院前案紀錄表
所示前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素行非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嫩薑1盒、立佳豬肉條2包,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
,然因被告已賠償被害人,業如前述;被告既賠償被害人所
受損失,如再將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將使
被告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歐陽正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8888號  被   告 簡林郁芬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林郁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13年11月11日11時2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814生鮮 超市中安店,徒手竊取貨架上之嫩薑1盒及立佳豬肉條2包( 價值新臺幣(下同)333元)得手後藏放於預先準備之提袋內 ,未經結帳即離去現場。嗣因該店副店長欒珠英發覺遭竊後 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追查,始悉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簡林郁芬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欒珠英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四)綜上,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竊盜犯嫌應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 竊得上開財物,雖未扣案,然被告已賠付2萬5,000元予814 超市,有和解切結書1紙在卷可參,足認被害人之權益已獲 得保障,如再就此部犯罪所得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恐有 使被告面臨雙重負擔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至本件被害人 雖指訴另失竊日本山藥1支及海茸1盒,與被告之供述雖有不 符,惟被害人於偵查中並未提出具體事證以佐其說,且依卷 附監視器錄影畫面,未見被告持有日本山藥1支及海茸1盒之 畫面,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在卷可佐,依罪疑唯輕原則 ,失竊之商品當以被告之供述為準,是此部分尚不能遽以竊 盜罪責相繩,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部分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 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歐陽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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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