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64號
KSDM,114,簡,264,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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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溢財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38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溢財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理由,證據部分補充「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核被告張溢財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
反保護令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法院已核發民事通
常保護令,竟仍無視上開保護令之內容,恣意以附件犯罪事
實欄一所載之行為而違反保護令,不僅藐視國家公權力,所
為自有不當;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
於警詢中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如法院前案紀錄
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雅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8577號  被   告 張溢財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溢財與甲○○係母子,並同住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渠 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張溢財 前因對甲○○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 稱高雄少家法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以113年度家護字第620 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命其不得對甲○○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 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亦不得為騷擾之行為, 保護令有效期間1年。張溢財知悉上開保護令內容,仍於113年1 0月24日1時許,在渠等上開住處,明知當時已夜深,且甲○○ 已就寢,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將電視音量轉到最大聲 ,干擾甲○○之睡眠,見甲○○清醒後,又丟擲塑膠椅,所幸未 丟中甲○○,以此方式對甲○○為騷擾而違反前開保護令。二、案經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溢財於警詢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高雄少家法院113年家護字第62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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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