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02號
KSDM,114,簡,202,202504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3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建南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關於被告前案裁判、執行
之情形部分,應刪除不予引用;證據部分補充「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月21日FDA管字第1089001267號函」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被告黃建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4月
3日執行完畢釋放,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前
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
之罪,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予以追
訴,應屬適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
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㈠施用毒品除影響施用者
之身心健康外,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未恪遵不得施用
如附件所示毒品之法律誡命,所為應予非難;㈡施用毒品者
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㈢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
學識程度、經濟狀況,暨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王依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3430號  被   告 黃建南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建南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4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 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3 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能戒絕毒品,復基於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7月19日16時10分採 尿時往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1樓 居處,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13年7月19日16時10分許,因黃建南為定期調驗人 口,經黃建南同意採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為被告黃建南於警詢中坦承不諱,復有正修科技 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 0U0742)、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 紀錄表(檢體編號:0000000U0742)、自願受採尿同意書附 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呂建興                     王依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