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4年度,79號
KSDM,114,審交訴,79,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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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達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
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達元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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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