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49號
KSDM,114,單聲沒,49,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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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倢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執
聲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
2年偵字第294號商標法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且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查扣之仿冒CHANEL髮箍7個、髮夾4個
、髮圈3個(111年度檢管字第3296號)、仿冒CHANEL髮夾1
個(112年度檢管字第451號),因屬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
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
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偵字第294、70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
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
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而本案
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瑞士香奈兒股份
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
證明書3份(見警卷第54頁、112年度偵字第294號卷第43頁
、第55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
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
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
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髮箍 7個 (含警方蒐證購得1個) 111年度檢管字第329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偵字第294號卷第79頁) 2 仿冒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髮夾 4個 3 仿冒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髮圈 3個 4 仿冒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髮夾 1個 (警方蒐證購得) 112年度檢管字第45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偵字第7014號卷第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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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