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46號
KSDM,114,單聲沒,46,202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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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瑞毅


蘇宗閔

葉宗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
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丙○○、乙○○(下稱被告甲○○等3人
)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
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
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及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等3人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2490
、266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
書附卷可憑。而上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分
別係被告丙○○、乙○○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
丙○○、乙○○供承在卷(見警卷第8-9頁、112年度偵字第22490
號第31-32頁),並有112年度檢管字第1628號扣押物品清單
及扣案物品照片等件(見112年度偵字第26623號卷第47頁、
第55頁)在卷可佐,是上開物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另查扣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現金新臺幣
(下同)6,240元,則係被告甲○○於查獲當日之營業金,而
屬被告甲○○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1 桌號記帳單 3張 丙○○ 2 監視器主機 1個 丙○○ 3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丙○○ 4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乙○○ 5 現金(新臺幣) 6,240元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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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