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伊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伊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
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57、258號、112年度毒偵字
第753、941、1157、13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
處分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
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確屬違禁物;
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吸食器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
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
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重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案號 1 海洛因(含包裝袋) 7包(驗後淨重合計2.43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0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1800號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877號卷第81頁)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57號 2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5包(驗後淨重合計1.213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0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30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877號卷第129-130頁) 3 海洛因(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0.12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07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910號卷第59頁)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58號 4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1.63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 海洛因(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0.127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3月3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57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753號卷第69-71頁) 112年度毒偵字第753號 6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3包(驗後淨重合計1.764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7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8 海洛因(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3.44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4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7730號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941號卷第69頁) 112年度毒偵字第941號 9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0.55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4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8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941號卷第83頁) 10 海洛因(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1.53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5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9920號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157號卷第63頁) 112年度毒偵字第1157號 1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2包(驗後淨重合計3.2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5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45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157號卷第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