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10號
KSDM,113,附民,210,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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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0號
原 告 葉綜獻
被 告 林毓棟

王之伶
陳中葳
(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李畇燁

林弘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
第1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李茲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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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