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61號
原 告 郭月娥
訴訟代理人 劉宇庭律師
被 告 徐芓楚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
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內應增列訴訟代理人劉宇庭律師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原告郭月娥就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61號案件已委任劉
宇庭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任狀在卷
可佐,本院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漏載原告之
訴訟代理人劉宇庭律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
應予更正,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戴筌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