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致聖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112
年度金簡字第1092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
決(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1年度偵字第29999號、112年度偵字第24530號、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542號、111年度偵字第13880號、111年
度偵字第14135號、111年度偵字第14136號、111年度偵字第1514
0號、111年度偵字第15152號、111年度偵字第16794號、111年度
偵字第18247號、111年度偵字第19465號、112年度偵字第400號
、112年度偵字第1143號、112年度偵字第1414號、112年度偵字
第3220號、112年度偵字第13401號、112年度偵字第23624號、11
2年度偵字第2426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劉致聖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
錢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劉致聖、楊森惠均能預見擔任人頭公司負責人並以該人頭公
司向金融機構申請帳戶交付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
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竟
仍基於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與幫
助洗錢之犯意,由劉致聖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明」
之指示,委請楊森惠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設立森發有限公
司(下稱森發公司)並擔任森發公司負責人,楊森惠旋以森發
公司名義申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號帳戶(下稱森發公司合庫帳戶)、華南商業銀行高雄三民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森發公司華南銀行帳戶)
;再於110年11月9日由楊森惠以森發公司負責人名義與派維
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維爾公司)簽立金流付款服務
契約書,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派維爾公司簽立代收代付特
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由派維爾公司提供金流服務予森發公
司,為森發公司代收、代付款項。嗣楊森惠完成上開程序後
即將森發公司合庫帳戶、森發公司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含密碼)等物(以下合稱本案帳戶資料)均交付予劉致
聖,劉致聖再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付「阿明」及其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使用。嗣「阿明」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
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部分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
詐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
附表一所示交易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交易金額,以匯款
或超商代碼繳費方式匯入派維爾公司之各該虛擬帳戶,嗣因
上揭匯款或交易款項因涉及爭議遭暫扣押或圈存於派維爾公
司,並未撥付,致最終未進入森發公司華南銀行及合庫帳戶
內,未能掩飾、隱匿其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曾龍勝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黃現鉦訴由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郭人鳴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
橋分局、謝宇恩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蔡俞
呈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彭政統訴由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四分局、陳巧芬、田至浩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
水分局、邱璽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澎湖縣政
府警察局馬公分局、陳韋龍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
分局、楊東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王辭淵、余
珏萱、楊單策、蘇郁淨及李淑芬等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前鎮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官偵查起訴、移送併辦及臺
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其中各
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固屬傳聞證據;惟業據被
告及檢察官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
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
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俱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致聖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偵卷第48頁;金簡上卷第128頁),並有如附表二所
列之各項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6條業經修正,其中:
⑴洗錢防制法第14條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
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
(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其中第3項部分,乃個案宣告刑之範圍限制,而屬科刑
規範,應以之列為法律變更有利與否比較適用之範圍;本案
被告所犯洗錢之特定犯罪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
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仍受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最重本刑之
限制,即有期徒刑5年。同一規定於修正後洗錢防制法則移
列至第19條第1項為:「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並
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宣告刑範圍之限制。
⑵關於自白減刑規定,洗錢防制法前於112年6月14日即曾修正
過乙次(即於被告行為後,自白減刑規定共經2次修正)。
被告行為時有效之112年6月14日修正前第16條第2項原規定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下稱行為時法);第一次修正(112年6月14日)後改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下稱中間法);嗣第二次修正(113年7月31日)後之現
行法則將自白減刑規定移列至第23條第3項前段,其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下稱裁判時法)
。
⑶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就本案罪刑有關之事項,包含:本案被
告幫助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屬洗錢未遂;
被告於偵訊及審判均自白洗錢犯行;卷內無證據證明被告本
案獲有犯罪所得等事項,綜合比較行為時法、中間法及裁判
時法規定,自以裁判時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應整體適用
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規定。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因此,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
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案被
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他人委請楊森惠向電子商務金流業者
辦理申請金流代收服務業務並提供他人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
,以供其作為施用詐術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工具,而告
訴(被害)人等遭詐騙後,雖依指示以匯款或超商代碼繳費方
式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指定之銀行虛擬帳號,然上開
款項因均經派維爾公司圈存或扣押(詳後述),是認本案告訴
(被害)人等因受騙而匯款之款項未撥付進入本案帳戶,致無
從轉匯而未能製造金流斷點,尚不生掩飾隱匿本案告訴(被
害)人之款項去向之結果。被告僅係參與詐欺取財、洗錢未
遂犯行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
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
犯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
㈢被告係以一個幫助行為,助使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一所
示被害人,侵害其等之財產法益,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著
手欲掩飾、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去向、所在但止於未遂,觸犯
上開數罪名,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未遂罪處斷
。
㈣本案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至40、43、44)因與起訴
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為審
判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220號、112年度偵字第13401號移送併
辦意旨書雖均僅記載同案被告楊森惠為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被
告,惟前揭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害人(即附表一編號41、4
2部分)均係受騙匯款至與森發公司有關之虛擬帳戶,從而,
對被告而言,與提起公訴部分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為起訴效力之所及,故本院亦應併予審究。
㈤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
犯,考量被告之行為與正犯所生侵害有異,爰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幫助洗錢而不遂,為
未遂犯,與既遂犯造成之損害有別,同依刑法第25條第2項
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洗
錢犯行,又無犯罪所得(如後述),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
3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有前述三種減刑事由,爰依刑法第7
0條規定遞減之。
四、上訴有無理由之論斷:
㈠檢察官上訴及移送併辦意旨略以:
⒈被告雖承諾告訴人李淑芬將返還其遭詐騙之款項,惟迄今均
未返還,被告犯後態度不佳,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
之判決。
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3203號案件移送
併辦部分與本案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係被告同一交付行為,
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為同
一案件,告訴人曾龍勝固無法提供因遭詐騙而繳交3萬元、6
萬元之繳費單據供參(此部分犯罪事實為原審退併辦),惟係
因告訴人曾龍勝保管不慎而遺失致無法提供,然參酌同樣告
訴人曾龍勝於密接之前後日期(即111年2月4、5、28日),
各有匯款1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之舉(即原審
判決書附表一編號43)之間接證據,應可推論告訴人指訴為
真,此部分應併為審判。
㈡撤銷改判之理由:
⒈原審就被告幫助犯修正前之一般洗錢罪,予以科刑,固非無
見。然查,附表一編號1至7、8①、9至23①、24至38、40至44
之告訴人等因受騙所匯入派維爾公司帳戶之款項,業經派維
爾公司予以圈存或扣押,此有附表二編號62、69、73、77、
84、93、100、107、113、120、127、133、139、145、152
、157、162、169、177、180、183、190、194、200、203、
210、216、220、226、235、240、245、251、257、263、26
8、273、279、290、296、303、307、311所示之派維爾公司
函文可證,卷內亦無其他事證可認前揭告訴人等所匯入之款
項最後有撥付至本案帳戶內,附表一編號8②、23②、39之告
訴人等因受騙繳交之款項雖無派維爾公司之函文可佐是否遭
扣押或圈存,且合作金庫、華南銀行檢送本院之森發公司帳
戶交易明細雖顯示派維爾公司曾匯款至本案帳戶內,然前揭
交易紀錄未能顯示逐筆匯款資料,派維爾公司亦回覆本院稱
:因公司設備遭扣押,無法提供逐筆匯款資料。致無從確認
前述派維爾公司匯至本案帳戶之款項與本案有關,同無積極
事證足認該款項業經撥付到本案帳戶內,此有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前鎮分行112年7月26日合金前鎮字第1120002269號函暨
華南銀行112年7月26日函及附件交易明細、派維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112年5月30日函等件可參,是應認本案各告訴人因
受騙而繳交之款項最後未進入本案帳戶內,致未能隱匿該詐
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應為未遂犯,原審論以幫助洗錢
既遂犯,尚有未洽。
⒉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3記載告訴人曾龍勝因受騙而持超商代
碼繳交款項共5筆,其中編號⑤之交易時間為111年2月28日19
時42分、金額為2萬元,惟查告訴人曾龍勝於警詢時證稱有
遭詐騙而交易的款項僅有4筆可提出單據為證(即編號①至④)
,有另外4筆交易時間在111年2月4日至6日之間,但未能提
出單據為證等語(併5警卷第41頁至第43頁),是告訴人曾龍
勝未曾陳述有於111年2月28日交易前述該筆款項,卷內亦無
交易單據可證明有該交易存在,是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3此部
分記載與卷證有違。
⒊另檢察官上訴後,原審判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公布,並
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被訴洗
錢行為部分,應適用現行洗錢防制法之處斷刑範圍對其較為
有利,業如前述,原審未及審酌及此,同有未合。
⒋綜上,檢察官上訴意旨雖無理由(詳如後述退併辦及⒌部分),
然原審判決有如上瑕疵,自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上開未洽
部分撤銷改判。
⒌至檢察官固以被告犯後未履行與告訴人李淑芬間之約定返還
款項,而認原審判決量刑失之過輕云云,然此部分事由業經
原審於量刑時納入審酌,此見原審判決審酌欄位記載「迄今
尚未完全賠償本案被害人」等語即明,本院參酌本案各項情
節,認原審量刑並未失輕或漏未考量未賠償被害人等之損失
等情。是檢察官所提此部分上訴理由並非可採,惟原審判決
有上開可議之處,仍應撤銷另為適當之判決。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委請同案被告楊森惠設
立人頭公司及辦理上開帳戶後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
用,導致從事一般洗錢與詐欺取財犯罪者,以之作為洗錢、
詐欺第三人而獲取財物之工具,幸因本案告訴人等受騙繳交
之款項遭到圈存或扣押,洗錢犯行止於未遂,被告所為,助
長詐欺犯罪之猖獗、危害國內金融交易秩序,實有不該。復
斟酌本案之被害人為44人,及本案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成員詐
欺而交付之款項金額(詳如附表一交易金額欄所示),渠等
受詐騙之整體金額甚高,是被告幫助犯罪所造成之危害程度
非輕。惟念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非
惡,然被告僅有與告訴人郭人鳴、蔡俞呈成立調解,迄今尚
未完全賠償本案被害人,暨考量被告涉案程度、參與分工之
內容、犯罪情節等情,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
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狀況(涉及隱私,不予詳載)及其前科
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另被告有
極重度障礙並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一情,有該身心障
礙證明影本在卷可查等一切情狀,就被告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就有期徒刑及罰金刑均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五、沒收:
㈠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有因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阿明」而獲得2 萬元之犯罪所得而聲請沒收。然被告堅決否認有取得此部分
犯罪所得,其於警詢時供稱:綽號阿明的朋友借我2萬元, 他叫我去申請森發公司,因為我當時在住院,我就叫楊森惠 去登記申辦等語(併2警一卷第30頁);嗣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我沒有拿到錢,2萬元我已經還給「阿明」等語(院二 卷第111頁)。而依卷內事證亦難認定被告受有犯罪所得, 就該2萬元部分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本案遭詐欺集團成員著手掩飾、隱匿而進入洗錢管道之詐欺 犯罪所得,未經被告取得,亦無證據證明係由被告實際掌控 中,難認渠就洗錢之財物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若仍依 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實屬過苛,爰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六、退併辦部分:
㈠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認與起訴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 罪關係之他部事實,而函請法院併案審理,此項公函非屬訴 訟上之請求,目的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法院如認兩案具 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併同審判,固係審判不可分法 則之適用所使然。然如移送併辦部分不成立犯罪,或與起訴 部分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則因檢察官對移送併案審 理部分並未為訴訟上之請求(即依法提起公訴),法院自不 得對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予以判決,而應將該移送併辦部分退 回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2號 判決意旨意旨參照)。
㈡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本案審理期間以113年度偵字第 1320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辦之犯罪事實略以:告訴人曾龍 勝因受詐欺,於111年2月4日17時30分、111年2月6日17時12 分分別有匯款3萬元、6萬元至派維爾公司之虛擬帳戶,派維 爾公司再將款項撥付至森發公司之本案帳戶內,因認被告犯 行及於此部分被害事實。然查,就前述2筆交易,告訴人曾 龍勝於警詢時陳稱:上述的繳費單我已經找不到,所以我無 法提供予警方(併5警卷第42頁),而本案卷內亦無派維爾 公司之函文資料或相關交易明細可證明告訴人曾龍勝有為上 述匯款。又原審曾依檢察官之聲請向派維爾公司函詢該公司 與森發公司有關之各筆款項之匯款資訊,然經派維爾公司函 覆略以:因公司電腦等設備均已遭另案扣押,名下所有帳戶 亦遭凍結,不得處分,本公司無法提供等語,此有派維爾公 司112年5月30日函文可參(院二卷第197頁),本院於審理期 間向合庫函調與派維爾公司有關之交易紀錄,因該交易紀錄 無法顯示逐筆交易內容,華南銀行提供之森發公司帳戶交易 明細亦無法核對派維爾公司撥付予森發公司之款項是否包含 告訴人曾龍勝之匯款,此有華南商業銀行高雄三民分行112
年7月26日華高三存字第11200342號函在卷可考,是本院無 從核對是否有該2筆交易存在,依現存卷內事證,無從認定 告訴人曾龍勝確有為上開匯款,或該等匯款後續係預計轉至 本案帳戶,自難認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
㈢職此,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3203號 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關於告訴人曾龍勝於111年2月4日17時3 0分、111年2月6日17時12分分別匯款3萬元、6萬元之併辦部 分均無法認定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 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彭斐虹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麗琇、張志杰、陳韻庭、陳永章移送併辦,檢察官姜麗儒上訴、檢察官陳俊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林育丞 法 官 蔡培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佳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1 王至祥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初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不詳)與王至祥聯繫,向其佯稱:「金御娛樂城」有外 掛模式能固定獲得彩金,可付款參與活動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①111年1月5日18時49分 1萬元 ②111年1月9日18時43分 2萬元 ③111年1月25日22時9分 2萬元 ④111年1月25日22時10分 2萬元 ⑤111年1月25日22時10分 2萬元 ⑥111年1月25日22時20分 2萬元 ⑦111年1月25日22時21分 2萬元 2 郭人鳴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ebay客服16」、「ebay小額儲值專員30」、「ebay小額儲值專員31」與郭人鳴聯繫,向其佯稱:可指導操作「EBAY」程式,儲值搶單以獲取傭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①111年1月2日21時47分 1萬元 ②111年1月2日21時47分 1萬元 ③111年1月2日21時47分 1萬元 ④111年1月2日21時47分 1萬元 ⑤111年1月2日22時3分 1萬元 ⑥111年1月2日22時3分 1萬元 ⑦111年1月2日22時3分 1萬元 ⑧111年1月3日12時27分 3,100元 ⑨111年1月3日12時27分 1萬元 3 謝宇恩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0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逐鹿市場Competition」與謝宇恩聯繫,向其佯稱:能使用外掛攻擊「金御娛樂城」, 可儲值參與活動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①111年1月12日10時6分 2萬元 ②111年1月12日21時39分 1萬元 ③111年1月13日17時56分 2萬元 4 蔡俞呈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8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賞金獵人」、「miracle」與蔡俞呈聯繫,向其佯稱:可指導操作貨幣投資網頁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 費。 111年2月6日17時37分 1萬元 5 彭政統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中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Rita」、羅楷老師」與彭政統聯繫,向其佯稱:可指導 操作「Honesty國際數位交易平台」 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匯至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虛擬帳 號(0000000000000000)° 111年1月26日16時57分 6,000元 6 陳巧芬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即刻救援 Immediate rescue」、「福鑫娛樂城客服」與陳巧芬聯繫,向其佯稱:能破解「福鑫娛樂城」網站程式,可儲值加入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交易時間,至超商購買右列交易金額之遊戲點數。 ①111年1月14日23時50分 2萬元 ②111年1月14日23時50分 2萬元 ③111年1月14日23時50分 1萬元 ④111年1月15日0時9分 2萬元 ⑤111年1月15日0時9分 2萬元 ⑥111年1月15日0時9分 1萬元 7 王辭淵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0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Beautiful」、「online service」與王辭淵聯繫,向 其佯稱:可提供貸款方案,因系統凍結帳戶需儲值進行解凍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 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①111年1月2日21時17分 1萬元 ②111年1月2日21時18分 1萬元 ③111年1月2日21時18分 1萬元 ④111年1月2日21時19分 1萬元 ⑤111年1月2日22時36分 1萬元 ⑥111年1月2日22時37分 1萬元 ⑦111年1月2日22時38分 5,000元 ⑧111年1月2日22時38分 5,000元 8 余玨萱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財富新時代」、「吉淶娛樂客服」與余玨萱聯繫,向其佯稱:可代為操作「吉淶娛樂城」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①交易時間,將右列①交易金額匯至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另依指示於右列②交易時間,將右列②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①111年1月10日18時13分 3,000元 ②111年1月14日22時54分 1萬元 9 楊單策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7日13時20分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夭方夜譚The Arabian」、「金御娛樂城」與楊單策聯繫,向其佯稱:可代為操作「金御娛樂城」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至超商購買右列交易金額之遊戲點數。 ①111年1月12日19時37分 1萬元 ②111年1月12日21時0分 1萬元 ③111年1月12日22時27分 2萬元 ④111年1月12日22時28分 1萬元 10 陳忠信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0日19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賞金 獵人」、「NFT」與陳忠信聯繫,向其佯 稱:可代為操作NFT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 費。 ①111年1月21日14時23分 2萬元 ②111年1月21日14時26分 2萬元 ③111年1月21日15時27分 2萬元 ④111年1月21日15時28分 2萬元 ⑤111年1月21日15時29分 2萬元 ⑥111年1月21日18時28分 2萬元 ⑦111年1月21日18時29分 2萬元 ⑧111年1月21日18時29分 2萬元 ⑨111年1月21日18時30分 2萬元 ⑩111年1月21日18時31分 2萬元 11 廖輔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6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劉信宏」與廖輔宏聯繫,向其佯稱:可代為操作「帝 爾斯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①111年1月23日19時54分 5,000元 ②111年1月23日19時54分 2萬元 12 蘇郁淨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0日20時30分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賞 金獵人」、「NFT」、「MIRACLE」與蘇郁淨聯繫,向其佯稱:可代為操作NFT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①111年2月11日20時5分 2萬元 ②111年2月11日20時5分 2萬元 13 邱璽芸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3日前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皇耀娛樂城」、「全球遠望Global Vision」與邱璽芸聯繫,向其佯稱:可指導操作「皇耀娛樂城」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①111年1月23日21時54分 1萬元 ②111年1月23日22時56分 1萬元 14 黃致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6日前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子紜」與黃致捷聯繫,向其佯稱:可指導操作 投資網站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①111年1月6日14時46分 2,000元 ②111年1月15日14時2分 2萬元 ③111年1月15日14時3分 1萬元 15 田至浩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日前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航出自我Sail outoneself」與田至浩聯繫,向其佯稱:能利用「華義數位娛樂」遊戲平台程式漏洞開外掛賺取更高報酬,可儲值操作遊戲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①111年1月11日19時55分 2萬元 ②111年1月11日19時56分 2萬元 ③111年1月11日19時57分 2萬元 ④111年1月11日19時59分 2萬元 ⑤111年1月11日20時00分 2萬元 ⑥111年1月11日20時00分 2萬元 16 陳韋龍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2日前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航出自我Sail outoneself」、「航儲專案」 與陳韋龍聯繫,向其佯稱:可指導操作線上博弈網站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 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①111年1月19日17時57分 2萬元 ②111年1月19日17時58分 2萬元 ③111年1月19日17時59分 2萬元 ④111年1月19日17時59分 2萬元 ⑤111年1月19日18時0分 2萬元 ⑥111年1月19日18時12分 2萬元 ⑦111年1月19日18時12分 2萬元 ⑧111年1月19日18時13分 2萬元 ⑨111年1月19日18時14分 2萬元 ⑩111年1月19日18時14分 2萬元 ⑪111年1月19日18時22分 2萬元 ⑫111年1月19日18時23分 2萬元 ⑬111年1月19日18時24分 2萬元 ⑭111年1月19日18時24分 2萬元 ⑮111年1月19日18時25分 2萬元 17 楊東憲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5日21時35分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芷 涵」與楊東憲聯繫,向其佯稱:可指導操作「Honesty國際數位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匯至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虛擬帳戶「①0000000000000000、②0000000000000000、③0000000000000000」。 ①110年12月23日19時8分 2萬元 ②110年12月29日16時13分 2萬元 ③110年12月29日16時14分 2萬元 18 李淑芬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4日起, 以「GSBET總代理」虛擬貨幣投資網站線上客服與李淑芬聯繫,向其佯稱:可 指導操作「GSBET總代理」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 匯至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虛擬帳戶「①0000000000000000、②0000000000000000、③0000000000000000、④0000000000000000」。 ①111年1月24日15時24分 13萬元 ②111年1月28日21時8分 14萬元 ③111年1月28日21時24分 30萬元 ④111年1月28日21時37分 20萬元 19 李冠葳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7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吳貝貝」、 「Shawn」與李冠葳聯繫,向其佯稱: 可代為操作「帝爾斯」交易平台投資獲利,領取獲利需收取手績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111年1月30日19時35分 7,600元 20 陳智聖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逐鹿市場」與陳智聖聯繫,向其佯稱:可代為操作「金御 娛樂城」,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①111年2月11日12時40分 1萬元 ②111年2月11日12時40分 2萬元 ③111年2月11日12時40分 2萬元 ④111年2月11日19時9分 2萬元 ⑤111年2月11日19時9分 2萬元 ⑥111年2月11日19時9分 2萬元 ⑦111年2月11日19時9分 2萬元 ⑧111年2月11日19時9分 2萬元 ⑨111年2月11日19時9分 2萬元 ⑩111年2月11日20時32分 1萬元 ⑪111年2月11日20時32分 2萬元 21 徐婉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6日前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丁晴」與徐婉芯聯繫,向其佯稱:可指導於投資網站穩定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111年2月16日22時39分 1,000元 22 李羅拉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7日前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七彩幻發」、「福鑫娛樂城」與李羅拉聯繫, 向其佯稱:可指導於「福鑫娛樂城」博弈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111年2月7日18時19分 1萬元 23 陳宥廷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4日18時52分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華 義數位娛樂」與陳宥廷聯繫,向其佯稱:可指導於「華義數位娛樂」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 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①111年2月25日15時12分 1萬元 ②111年2月25日15時17分 1萬元 24 蔡峻維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6日18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捕夢 計畫Dream Catcher」、「華義數位娛 樂」與蔡峻維聯繫,向其佯稱:可代為操作「華義數位娛樂」博弈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①111年1月16日20時40分 2萬元 ②111年1月16日20時40分 1萬元 25 胡妍安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7日15時38分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東 方金融」、「工程師-羅哥」、「邱經理」、「超完美主義」與胡妍安聯繫,向其佯稱:可代為操作「東方金融」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①111年1月19日22時27分 1萬元 ②111年1月20日15時31分 2萬元 ③111年1月20日22時46分 1萬元 ④111年1月20日22時46分 2萬元 ⑤111年1月20日22時46分 2萬元 ⑥111年1月21日1時11分 1萬元 ⑦111年1月21日1時11分 2萬元 ⑧111年1月21日19時36分 2萬元 ⑨111年1月21日19時37分 2萬元 ⑩111年1月21日19時38分 2萬元 ⑪111年1月21日19時39分 1萬元 26 詹展略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6日前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江瑞鴻【帶你挑戰月薪6位數】」、「NFT」、 「Miracle」與詹展略聯繫,向其佯稱: 可代為操作「NFT」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111年1月26日20時38分 1萬元 27 林建德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0日14時0分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智 能理財家」、「東方金融」與林建德聯繫,向其佯稱:投資比特幣1萬元可獲利14萬5000元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111年1月30日17時36分 1萬元 28 郭榮財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初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財富薪生活」、「財富新時代」、「吉沫娛樂客服」與郭榮財聯繫,向其佯稱:可指導操作「吉淶娛樂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 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匯至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 110年12月26日13時36分 1萬元 29 呂曼寧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4日13時5分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合益 客服」、「永利」與呂曼寧聯繫,向其佯 稱:可指導操作「合益娛樂城」博奕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 匯至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虛擬帳戶「①0000000000000000、②0000000000000000、③0000000000000000」。 ①111年2月4日13時5分 1萬1,000元 ②111年2月4日18時32分 1萬1,000元 ③111年2月6日17時32分 2萬元 30 饒婷之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日19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黑盒子科技專員」與饒婷之聯繫,向其佯稱: 可代為操作「風城娛樂」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111年1月3日15時10分 5,000元 31 洪語彤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0日18時0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不限平台操作」與洪語彤聯繫,向其佯 稱:可使用外掛代為操作「THA」博弈網站洗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 以超商代碼繳費。 ①111年1月30日21時22分 2萬元 ②111年1月30日21時22分 2萬元 ③111年1月30日21時22分 2萬元 ④111年1月30日21時22分 4,000元 32 林湘棋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3日18時0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不限平台搬金計畫(群組)」與林湘棋聯 繫,向其佯稱:可使用外掛代為操作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 以超商代碼繳費。 ①111年1月17日15時23分 2萬元 ②111年1月17日15時22分 6,000元 ③111年1月17日17時8分 2萬元 ④111年1月17日18時38分 2萬元 ⑤111年1月17日18時42分 2萬元 ⑥111年1月17日18時43分 2萬元 ⑦111年1月17日18時44分 1萬元 ⑧111年1月17日20時14分 2萬元 33 吳昇峯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7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不詳)與吳昇峯聯繫,向其佯稱:可使用外掛代為操 作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①111年1月22日19時28分 2萬元 ②111年1月22日19時28分 2萬元 ③111年1月22日19時28分 1萬5,000元 ④111年1月24日16時24分 2萬元 ⑤111年1月24日16時24分 2萬元 ⑥111年1月24日16時25分 2萬元 34 林佳璇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3日20時7分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航 出自我Sail outoneself」、「華義數位娛樂」與林佳璇聯繫,向其佯稱:可指導操作「華義數位娛樂」博弈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①111年2月23日23時21分 1萬元 ②111年2月23日23時21分 2萬元 35 姜宏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7日前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正常甜」、Honesty客服」與姜宏勳聯繫, 向其佯稱:可指導操作「Honesty國際投資」網站,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111年2月7日22時15分 2,000元 36 蔡玉琳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6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金御娛樂城」 與蔡玉琳聯繫,向其佯稱:可儲值「金 御娛樂城」參與彩金活動、領取彩金需先匯款解鎖密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①111年2月6日14時1分 2萬元 ②111年2月6日18時46分 2萬元 ③111年2月6日22時38分 2萬元 ④111年2月6日22時39分 2萬元 ⑤111年2月6日23時16分 2萬元 ⑥111年2月6日23時17分 2萬元 ⑦111年2月6日23時17分 2萬元 ⑧111年2月6日23時17分 2萬元 ⑨111年2月6日23時17分 2萬元 ⑩111年2月6日23時35分 2萬元 ⑪111年2月6日23時35分 2萬元 ⑫111年2月6日23時36分 2萬元 ⑬111年2月6日23時36分 2萬元 37 李政育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日18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幻象方程式」、「NFT」、「Miracle」與李政育聯繫,向其佯稱:可代為操作「NFT」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①111年1月4日10時44分 1萬元 ②111年1月4日10時44分 2萬元 ③111年1月5日20時0分 2萬元 ④111年1月5日20時0分 2萬元 ⑤111年1月5日20時0分 2萬元 ⑥111年1月6日17時28分 1萬元 ⑦111年1月6日17時28分 2萬元 ⑧111年1月6日17時28分 2萬元 ⑨111年1月6日17時38分 1萬元 ⑩111年1月6日17時38分 2萬元 ⑪111年1月6日17時38分 2萬元 ⑫111年1月6日17時45分 1萬元 ⑬111年1月6日17時45分 2萬元 ⑭111年1月6日17時45分 2萬元 38 巫旻諺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5日11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張莉莉」、「online service」與巫旻諺聯繫,向 其佯稱:可提供貸款方案,需操作「富邦金融控股」網站進行審核、因系統凍結帳戶需儲值進行解凍云云,致其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111年1月5日13時45分 1萬元 39 林佑安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七彩幻發」與林佑安聯繫,向其佯稱:可指導於「福鑫娛樂城」博弈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111年2月19日18時1分 1萬元 40 陳和宇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日12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聖火光明」與陳和宇聯繫,向其佯稱:可儲值 「金御娛樂城」參與彩金活動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111年2月2日14時18分 2萬元 41 蕭書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4日前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子杰」與蕭書岳聯繫,向其佯稱:可代為操作「風城娛樂」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 匯至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 111年1月4日18時8分 1萬元 42 郭承翰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8日22時16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獨家際億Exclusive」、「NFT」、「Miracle」與郭承翰聯繫,向其佯稱:可代為操作「NFT」平台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①111年1月3日21時39分 1萬元 ②111年1月7日18時16分 2萬元 ③111年1月7日18時16分 2萬元 43 曾龍勝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4日13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理財普拉斯」與曾龍勝聯繫,向其佯稱:可指導於「皇耀娛樂城」博弈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①111年2月4日11時40分 1萬元 ②111年2月5日16時27分 2萬元 ③111年2月5日16時27分 2萬元 ④111年2月5日16時28分 1萬元 44 黃現鉦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8日前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小資向前衝」、「東方金融」與黃現鉦聯繫,向其佯稱:可指導操作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易時間,將右列交易金額以超商代碼繳費。 ①111年1月8日21時25分 2萬元 ②111年1月8日21時25分 2萬元 ③111年1月8日21時25分 2萬元 ④111年1月8日21時25分 2萬元 ⑤111年1月9日10時44分 2萬元 ⑥111年1月9日10時44分 2萬元 ⑦111年1月9日10時44分 2萬元 ⑧111年1月9日10時44分 1萬元 附表二(本案證據)
1.告訴人王至祥之證述(警卷第9-10頁、偵卷第41-43頁) 2.告訴人郭人鳴之證述(併警七卷第13-17、19-27頁、院二卷第107-118頁) 3.告訴人謝宇恩之證述(併警九卷第11-14頁) 4.告訴人蔡俞呈之證述(併警四卷第19-23頁、院二卷第107-118頁) 5.告訴人彭政統之證述(併警三卷第11-14頁) 6.告訴人陳巧芬之證述(併警一卷第115-118頁) 7.告訴人王辭淵之證述(併警十一卷第13-16頁) 8.告訴人余玨萱之證述(併警十一卷第17-19頁) 9.告訴人楊單策之證述(併警十一卷第20-23頁) 10.證人陳忠信之證述(併警十一卷第24-26頁) 11.證人廖輔宏之證述(併警十一卷第27-28頁) 12.告訴人蘇郁淨之證述(併警十一卷第29-32頁) 13.告訴人邱璽芸之證述(併警五卷第1-2頁) 14.證人黃致捷之證述(併警六卷第9-10頁) 15.告訴人田至浩之證述(併警二卷第77-80頁) 16.告訴人陳韋龍之證述(併警十卷第7-12、13-14頁) 17.告訴人楊東憲之證述(併警八卷第5-6、7-9頁) 18.告訴人李淑芬之證述(併2警一卷第109-110頁) 19.告訴人李冠葳之證述(併2警一卷第139-141頁) 20.告訴人陳智聖之證述(併2警一卷第159-160頁) 21.證人徐婉芯之證述(併2警一卷第167-171頁) 22.告訴人李羅拉之證述(併2警一卷第219-220頁) 23.告訴人陳宥廷之證述(併2警一卷第231-233頁) 24.告訴人蔡峻維之證述(併2警一卷第259-260、261-262頁) 25.告訴人胡妍安之證述(併2警一卷第299-305頁) 26.告訴人詹展略之證述(併2警一卷第375-376頁) 27.告訴人林建德之證述(併2警一卷第397-398頁) 28.告訴人郭榮財之證述(併2警二卷第3-5頁) 29.告訴人呂曼寧之證述(併2警二卷第41-42頁) 30.告訴人饒婷之之證述(併2警二卷第81-82頁) 31.告訴人洪語彤之證述(併2警二卷第93-97頁) 32.告訴人林湘棋之證述(併2警二卷第177-179頁) 33.告訴人吳昇峯之證述(併2警二卷第221-223頁) 34.告訴人林佳璇之證述(併2警二卷第265-267頁) 35.證人姜宏勳之證述(併2警二卷第303-305頁) 36.告訴人蔡玉琳之證述(併2警二卷第325-327頁) 37.證人陳添國之證述(併2警二卷第329-330頁) 38.告訴人李政育之證述(併2警二卷第347-348頁) 39.告訴人巫旻諺之證述(併2警二卷第397-403頁) 40.告訴人林佑安之證述(併2警二卷第421-422頁) 41.告訴人陳和宇之證述(併2警二卷第435-436頁) 42.證人蕭書岳之證述(併3警卷第3-6頁) 43.告訴人郭承翰之證述(併4警卷第5-9頁) 44.告訴人曾龍勝之證述(併5警卷第41-43頁) 45.告訴人黃現錚之證述(併7警卷第5頁) 46.被告劉致聖之證述(偵卷第47-48頁、併2警一卷第29-33頁、院一卷第57-65頁、院二卷第107-118 頁) 47.被告楊森惠之證述(警卷第5-7頁、偵卷第41-43頁、併警七卷第1-5頁、併警十卷第1-3頁、併警十一卷第3-12頁、併偵卷第47-50頁、併2警一卷第13-27頁、併4警卷笫1-4頁、 併5警卷第9-14頁、院一卷第57-65頁、院二卷第107-118頁) 48.統一超商代收代付服務契客(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1份(警卷第25頁) 49.(森發公司與派維爾科技公司間)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1份(警卷第39-45頁) 50.法人及團體(含行號)實質受益人暨股份發行形式聲明書、高階管理人資料明細表各1份 (警卷第47-49頁) 51.(森發公司)設立相關資料(含: (1)高雄市政府110年10月13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053913200號函暨森發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章程各1份(警卷第56-63頁) (2)商店資料1份(警卷第51頁) (3)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各1份(警卷第55頁) (4)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1份(警卷第233頁) (5)(被告2人間)森發公司股權轉讓書1份(警卷第231頁) (6)森發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警卷第241-243頁) (7)森發公司基本資料共2份(警卷第235-237頁) (8)台灣公司網-森發公司相關資料1份(併警十卷第53-62頁) 52.合作金庫銀行-特約商店綜合約定書(版本編號:B000-000-0000) 1份(警卷第65-81頁) 53.合作金庫銀行-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特店-派維爾科技公司、次特約店-森發公司)1份(警卷第83-90頁) 5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1日營清字第1110013449號函暨(森發公司)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查詢暨金融卡事故狀況、存款事故狀況、活支交易明細(111年1月 20日-3月21日)各1份(警卷第91-212頁) 5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3日營清字第1110014904號函(警卷第213頁)暨 (1)(森發公司)帳戶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1份(警卷第217-219頁) (2)(森發公司)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11年1月20-22日)1份(警卷第221-223頁) 56.(森發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歷史交易明細(111年1月1日-2月1日)1份(併3警卷第147-226頁) 5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1年5月6日合金前鎮字第1110001307號函暨(森發公司)帳戶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印鑑卡各1份(警卷第225-229頁) 58.(森發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相關資料(含: (1) 開戶資料1份(併3警卷第93頁) (2) 歷史交易明細(111年1月3日-2月1日)1份(併3警卷第95-146頁) 59.(1)(楊森惠)111年6月15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併5警卷第15-18頁) (2)(楊森惠)111年11月5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併警十卷第5-6頁) 【(起訴書)告訴人王至祥相關資料】 60.統一超商代收繳款證明照片共7張(警卷第11-14頁) 61.統一超商代收、撥款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27頁) 62.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3日派管字第11103230003號函(警卷第37-38頁) 63.詐騙網站「金御娛樂城」網頁照片1張(警卷第17頁) 6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卷第245-246頁) 6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警卷第263頁) 6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警卷第265頁) 【(併案附表編號1)告訴人郭人鳴相關資料】 67.統一超商代收繳款證明共9份(併警七卷第29頁) 68.統一超商代收、撥款交易明細1份(併警七卷第31頁) 69.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0日派管字第11103300004號函(併警七卷第35-36頁) 7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併警七卷第167頁) 7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警七卷第169-170頁) 【(併案附表編號2)告訴人謝宇恩相關資料】 72.統一超商代收繳款證明共3份(併警九卷第16頁) 73.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8日派管字第11105180004號函(併警九卷第21-22頁) 【(併案附表編號3)告訴人蔡俞呈相關資料】 74.統一超商代收繳款證明照片1張(併警四卷第25頁) 75.楊森惠(匿名「望月森」)與員警間111年4月28日電子郵件暨森發公司111年2月6日訂單(收貨人:蔡俞呈)1份(併警四卷第111頁) 76.統一超商訂單、繳款資訊1份(併警四卷第27頁) 77.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3日派管字第11103230009號函(併警四卷第31-33頁) 78.(蔡俞呈)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1張(併警四卷第113頁) 79.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警四卷第119頁) 8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併警四卷第121頁) 8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併警四卷第123頁) 【(併案附表編號4)告訴人彭政統相關資料】 8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份(併警三卷第51頁) 8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72138號函(併警三卷第59頁) 84.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5日派管字第11105050009號函(併警三卷第61-63頁) 85.彭政統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羅楷老師、Rita佩璇、Honesty客服」)間LINE對話紀錄 (含轉帳明細、繳費代碼明細等)1份(併警三卷第27-53頁) 86.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警三卷第19-20頁) 8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觀音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併警三卷第25頁) 88.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觀音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併警三卷第55頁) 89.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觀音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併警三卷第57頁) 【(併案附表編號5)告訴人陳巧芬相關資料】 90.統一超商代收繳款證明照片共2張(併警一卷第123-124頁) 91.楊森惠(匿名「望月森」)與員警間111年4月18-27日電子郵件共3份(併警一卷第13頁) 92.森發公司111年1月14、15日訂單(收貨人:陳巧芬)共2張、(陳巧芬)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1張(併警一卷第17-19頁) 93.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日派管字第11103020006號函(併警一卷第37-39頁) 94.陳巧芬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即刻救援Immediate rescue、福鑫娛樂城」)間LINE對話紀錄1份(併警一卷第126-137頁) 9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併警一卷第191頁) 9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併警一卷第193頁) 97.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警一卷笫194頁) 【(併案附表編號6)告訴人王辭淵相關資料】 98.統一超商代收繳款證明照片共7張(併警十一卷第35-36頁) 99.統一超商代收、撥款交易明細1份(併警十一卷第59頁) 100.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4日派管字第11103040004號函(併警十一卷第139-140頁) 101.王辭淵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Beautiful、online service)間LINE對話紀錄1份(併警十一卷第37-56頁) 10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警十一卷第33-34頁) 10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併警十一卷第63頁) 10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併警十一卷第64頁) 【(併案附表編號7)告訴人余玨萱相關資料】 105.統一超商代收繳款證明、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照片共2張(併警十一卷第67-68頁) 106.統一超商訂單、繳款資訊1份(併警十一卷第143-144頁) 107.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5日派管字第11105250002號函(併警十一卷第141-142頁) 108.余玨萱與詐騙集團臉書粉絲團「Athletics-Best Tips」間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併警十一卷第69-70頁) 109.余玨萱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財富新時代、吉淶娛樂客服」)間LINE對話紀錄1份(併警十一卷第70-80頁) 110.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警十一卷第65頁) 【(併案附表編號8)告訴人楊單策相關資料】 111.統一超商代收繳款證明照片共4張(併警十一卷第85頁) 112.統一超商代收、撥款交易明細1份(併警十一卷第87頁) 113.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日派管字第11103020005號函(併警十一卷第145-146頁) 114.楊單策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夭方夜譚The Arabian、金御娛樂城」)間LINE對話紀錄、電子錢包紀錄各1份(併警十一卷第83-84頁) 11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警十一卷第81-82頁) 11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併警十一卷第91頁) 11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併警十一卷第92頁) 【(併案附表編號9)證人陳忠信相關資料】 118.統一超商代收繳款證明照片共10張(併警十一卷第95-97頁) 119.統一超商代收、撥款交易明細1份(併警十一卷第108頁) 120.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4日派管字第11103040002號函(併警十一卷第147-148頁) 121.陳忠信與詐騙集圍成員(暱稱「賞金獵人、NFT」)間LINE對話紀錄1份(併警十一卷第98-106頁) 12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警十一卷第93-94頁) 12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併警十一卷第112頁) 12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併警十一卷第113頁) 【(併案附表編號10)證人廖輔宏相關資料】 125.統一超商代收繳款證明共2份(併警十一卷第116頁) 126.統一超商訂單、繳款資訊共2份(併警十一卷第126-127頁) 127.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1日派管字第11103310004號函(併警十一卷第149-150頁) 128.廖輔宏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不詳)間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站「帝爾斯」網頁照片各1份(併警十一卷第117-118頁) 129.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警十一卷第114-115頁) 130.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埤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1份(併警十一卷第119頁) 131.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埤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併警十一卷第120頁) 【(併案附表編號11)告訴人蘇郁淨相關資料】 132.統一超商訂單、繳款資訊共2份(併警十一卷笫137頁) 133.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1日派管字第11104210004號函(併警十一卷第151-152頁) 134.蘇郁淨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NFT)間LINE對話紀錄1份(併警十一卷第133-135頁) 13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警十一卷第131-132頁) 13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併警十一卷第138頁) 【(併案附表編號12)告訴人邱璽芸相關資料】 137.統一超商代收繳款證明照片共2張(併警五卷第7頁) 138.統一超商訂單、繳款資訊共2份(併警五卷第18-19頁) 139.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31日派管字第11105310004號函(併警五卷第23-24頁) 140.邱璽芸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皇耀娛樂城、全球遠望Global Vision)間LINE對話紀錄1份、詐騙網站「皇耀娛樂城」網頁照片1張(併警五卷第8-9頁) 14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警五卷第5-6頁) 14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併警五卷第11頁) 14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併警五卷第13頁) 【(併案附表編號13)證人黃致捷相關資料】 144.統一超商代收繳款證明共3份(併警六卷第21頁) 145.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7日派管字第11106070006號函(併警六卷第23-24頁) 14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併警六卷第17頁) 14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併警六卷第18頁) 148.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警六卷第19-20頁) 【(併案附表編號14)告訴人田至浩相關資料】 149.統一超商代收繳款證明共6份(併警二卷第81-85頁) 150.森發公司111年1月11日訂單(收貨人:田至浩)1張(併警二卷第11頁) 151.統一超商代收、撥款交易明細1份(併警二卷第15頁) 152.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3日派管字第11103230005號函暨田至浩與森發公司間111年2月14日和解書1份(併警二卷第17-18、29頁) 15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警二卷第115頁) 15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併警二卷第119頁) 15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併警二卷第121頁) 【(併案附表編號15)告訴人陳韋龍相關資料】 156.統一超商代收繳款證明共15份(併警十卷第31-37頁) 157.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0日派管字第11103300002號函(併警十卷第63-64頁) 158.陳韋龍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航出自我、航儲專案」)間LINE對話紀錄1份(併警十卷第39-45頁) 159.陳韋龍於詐欺平台上儲值紀錄1份(併警十卷第47-49頁) 160.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警十卷第15頁) 【(併案附表編號16)告訴人楊東憲相關資料】 161.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共3份(併警八卷第91頁) 162.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5日派管字第11105050006號函(併警八卷第23-24頁) 163.楊東憲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芷涵」)間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站「Honesty國際數位交易」擷取照片1份(併警八卷第107頁) 16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警八卷第15-16頁) 16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共3份(併警八卷第17-21頁) 16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共3份(併警八卷第109-113頁) 16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併警八卷第123頁) 【(併案2附表編號1)告訴人李淑芬相關資料】 168.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3份、臺幣活存明細1份(併2警一卷第121-123頁) 169.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日派管字第11103020001號函(併2警一卷第69-70頁) 170.森發公司111年1月24、28日訂單(收貨人:李淑芬)共2張(併2警一卷第93-95頁) 17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2警一卷第111-112頁) 17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共4份(併2警一卷第113-119頁) 17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共4份(併2警一卷笫125-131頁) 17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併2警一卷第133頁) 17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併2警一卷第135頁) 【(併案2附表編號2)告訴人李冠葳相關資料】 176.統一超商訂單、繳款資訊1份(併2警一卷第145頁) 177.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5日派管字第11105050008號函(併2警一卷第137-138頁) 178.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2警一卷第143-144頁) 【(併案2附表編號3)告訴人陳智聖相關資料】 179.統一超商代收繳款證明共11份(併2警一卷第163頁) 180.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6日派管字第11103160008號函(併2警一卷第155-156頁) 18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2警一卷第161-162頁) 【(併案2附表編號4)證人徐婉芯相關資料】 182.統一超商代收繳款證明1份(併2警一卷第179頁) 183.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6日派管字第11105260003號函(併2警一卷第165-166頁) 184.徐婉芯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丁晴」)間LINE對話紀錄1份(併2警一卷第189-205頁) 18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2警一卷第207頁) 18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併2警一卷第211頁) 18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併2警一卷第213頁) 【(併案2附表編號5)告訴人李羅拉相關資料】 188.統一超商訂單、繳款資訊1份(併2警一卷第217頁) 189.統一超商代收繳款證明共2份(併2警一卷第223頁) 190.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7日派管字第11104070003號函(併2警一卷215-216頁) 191.李羅拉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七彩幻發、福鑫娛樂城」)間LINE對話紀錄1份(併2警一卷第225-228頁) 19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2警一卷第221頁) 【(併案2附表編號6)告訴人陳宥廷相關資料】 193.統一超商代收繳款證明1份(併2警一卷第249頁) 194.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7日派管字第11104070002號函(併2警一卷第229-230頁) 195.陳宥廷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華義數位娛樂」)間LINE對話紀錄1份(併2警一卷第239-247頁) 196.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2警一卷第235-237頁) 19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併2警一卷第251頁) 19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併2警一卷第253頁) 【(併案2附表編號7)告訴人蔡峻維相關資料】 199.統一超商代收繳款證明1份(併2警一卷第295頁) 200.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7日派管字第11104070005號函(併2警一卷第255-256頁) 201.蔡峻維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捕夢計畫Dream Catcher 、華義數位娛樂」)間LINE對話紀錄1份(併2警一卷第263-293頁) 【(併案2附表編號8)告訴人胡妍安相關資料】 202.統一超商代收繳款證明共10份(併2警一卷第313-321頁) 203.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8日派管字第11101280003號函(併2警一卷第297-298頁) 204.胡妍安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東方金融、工程師-羅哥、交易所事務部…、超完美主義」)間LINE對話紀錄1份(併2警一卷第323-367頁) 20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併2警一卷第307頁) 206.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2警一卷第309-310頁) 20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併2警一卷第311頁) 【(併案2附表編號9)告訴人詹展略相關資料】 208.統一超商訂單、繳款資訊1份(併2警一卷第371頁) 209.統一超商代收繳款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暱稱「江瑞鴻【帶你挑戰月薪6位數】」)LINE首頁各1份(併2警一卷第379頁) 210.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3日派管字第11102230011號函(併2警一卷第369-370頁) 211.詹展略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江瑞鴻【帶你挑戰月薪6位數】、NFT、Miracle。」)間LINE對話紀錄1份(併2警一卷第381-388頁) 212.詹展略與森發公司間和解書1份(併2警一卷第389頁) 21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2警一卷第377-378頁) 【(併案2附表編號10)告訴人林建德相關資料】 214.統一超商訂單、繳款資訊1份(併2警一卷第395頁) 215.統一超商代收繳款證明1份(併2警一卷第401頁) 216.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日派管字第11103020007號函(併2警一卷第391-393頁) 217.林建德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東方金融」)間LINE對話紀錄1份(併2警一卷第403-407頁) 218.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2警一卷第399-400頁) 【(併案2附表編號11)告訴人郭榮財相關資料】 219.轉帳交易紀錄1份(併2警二卷第31頁) 220.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7日派管字第11101270007號函(併2警二卷第1-2頁) 221.(郭榮財)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1份(併2警二卷第7頁) 222.郭榮財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財富薪生活、財富新時代、吉萊娛樂客服」)間LINE對話紀錄1份(併2警二卷第9-29頁) 223.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壯圍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併2警二卷第33頁) 224.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壯圍分駐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併2警二卷第35頁) 【(併案2附表編號12)告訴人呂曼寧相關資料】 225.新北市土城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3份(併2警二卷第61頁) 226.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3日派管字笫00000000000號函(併2警二卷第37-38頁) 227.呂曼寧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合益客服、永利」)間LINE對話紀錄、合益娛樂城網頁資料各1份(併2警二卷第63-73頁) 228.呂曼寧與森發公司間和解書1份(併2警二卷第39頁) 229.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2警二卷第43-44頁) 23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共3份(併2警二卷第 45、49、57 頁) 23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共3份(併2警二卷第47、51、59頁) 23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併2警二卷第75頁) 23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併2警二卷第77頁) 【(併案2附表編號13)告訴人饒婷之相關資料】 234.OK超商代收繳款證明1份(併2警二卷第85頁) 235.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7日派管字第11101170004號函(併2警二卷第79-80頁) 236.饒婷之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黑盒子科技專員」)間LINE對話紀錄1份(併2警二卷第87頁) 237.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2警二卷第83頁) 23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併2警二卷第89頁) 【(併案2附表編號14)告訴人洪語彤相關資料】 239.統一超商代收繳款證明共4份(併2警二卷第103頁) 240.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0日派管字第11103300006號函(併2警二卷第91-92頁) 241.洪語彤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不限平台操作」)間LINE對話紀錄1份(併2警二卷第105-171頁) 24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2警二卷第99-101頁) 243.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併2警二卷第173頁) 【(併案2附表編號15)告訴人林湘棋相關資料】 244.統一超商代收繳款證明共7份(併2警二卷第199-201、207-213頁) 245.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3日派管字第11103230001號函(併2警二卷第175-176頁) 246.林湘棋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不限平台搬金計畫(群組)」)間LINE對話紀錄、臉書 (暱稱「Huania」 ) Messenger對話紀錄各1份(併2警二卷第185-197頁) 247.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2警二卷第181-182頁) 24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埤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併2警二卷第215頁) 24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埤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併2警二卷第217頁) 【(併案2附表編號16)告訴人吳昇峯相關資料】 250.統一超商代收繳款證明共6份(併2警二卷第227-231頁) 251.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3日派管字第11103230007號函(併2警二卷第219-220頁) 252.吳昇峯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不詳)間LINE對話紀錄1份(併2警二卷第233-255頁) 25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2警二卷第225-226頁) 25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併2警二卷第257頁) 25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併2警二卷第259頁) 【(併案2附表編號17)告訴人林佳璇相關資料】 256.統一超商代收繳款證明照片1張(併2警二卷第293頁) 257.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0日派管字第11103300007號函(併2警二卷第261-263頁) 258.林佳璇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航出自我Sail outone...、華義數位娛樂」)間LINE對話紀錄1份(併2警二卷第273-295頁) 259.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2警二卷第269-271頁) 260.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月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併2警二卷第297頁) 261.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月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併2警二卷第299頁) 【(併案2附表編號18)證人姜宏勳相關資料】 262.超商代收繳款證明1份(併2警二卷第309頁) 263.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0日派管字第11103300009號函(併2警二卷第301-302頁) 264.姜宏勳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正常甜、Honesty客服」)間LINE對話紀錄1份(併2警二卷第311-315頁) 26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2警二卷第307-308頁) 26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昭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併2警二卷第321頁) 【(併案2附表編號19)告訴人蔡玉琳相關資料】 267.超商代收繳款證明共9份(併2警二卷第333-335頁) 268.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0日派管字第11103300003號函(併2警二卷第323-324頁) 269.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2警二卷第331-332頁) 27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1份(併2警二卷第337頁) 27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併2警二卷笫339頁) 【(併案2附表編號20)告訴人李政育相關資料】 272.超商代收繳款證明翻拍照片共5張(併2警二卷第353-355頁) 273.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9日派管字第11103090006號函(併2警二卷第345-346頁) 274.李政育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NFT、Miracle」 )間LINE對話紀錄1份(併2警二卷第355-388頁) 27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2警二卷第349-351頁) 276.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併2警二卷第391頁) 277.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併2警二卷第393頁) 【(併案2附表編號21)告訴人巫旻諺相關資料】 278.統一超商代收繳款證明1份(併2警二卷第409頁) 279.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8日派管字第11102180007號函(併2警二卷第395-396頁) 280.巫旻諺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張莉莉、online service」)間LINE對話紀錄1份(併2警二卷第411-414頁) 281.貸款網站截圖共2張(併2警二卷第415-416頁) 28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2警二卷第405-407頁) 283.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併2警二卷笫419頁) 【(併案2附表編號22)告訴人林佑安相關資料】 284.超商代收繳款證明1份(併2警二卷第427頁) 285.林佑安與森發公司間和解書1份(併2警二卷第425頁) 286.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2警二卷第423頁) 28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峡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併2警二卷第429頁) 28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併2警二卷第431頁) 【(併案2附表編號23)告訴人陳和宇相關資料】 289.超商代收繳款證明1份(併2警二卷第439頁) 290.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5日派管字第11102150002號函(併2警二卷第433-434頁) 291.陳和宇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聖火光明」)間LINE對話紀錄1份(併2警二卷第441-445頁) 29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2警二卷第437-438頁) 29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併2警二卷第447頁) 29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併2警二卷第449頁) 【(併案3)證人蕭書岳相關資料】 295.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通知1份(併3警卷第51頁) 296.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7日派管字第11106270004號函(併3警卷第53-54頁) 297.蕭書岳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子杰」)間LINE對話紀錄1份(併3警卷23-46頁) 298.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3警卷第9-10頁) 299.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併3警卷第11頁) 300.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併3警卷第13頁) 【(併案4)告訴人郭承翰相關資料】 301.統一超商訂單、繳款資訊1份(併4警卷笫13-15頁) 302.統一超商代收繳款證明共2份(併4警卷第16頁) 303.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4日派管字第11103040006號函(併4警卷第28-29頁) 304.郭承翰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NFT、獨家際億Exclusive Miracle」)間LINE對話紀錄1份(併4警卷第17-27頁) 30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4警卷第57-58頁) 【(併案5)告訴人曾龍勝相關資料】 306.統一超商代收繳款證明共4份(併5警卷第107-109頁) 307.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31日派管字第11105310005號函(併5警卷第45-46頁) 308.曾龍勝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理財普拉斯」)間LINE對話紀錄1份(併5警卷第101-105頁) 309.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5警卷第99頁) 【(併案7)告訴人黃現鉦相關資料】 310.超商代收繳款證明共8份(併7警卷第14頁) 311.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0日派管字第11103300001號函(併7警卷第32頁) 312.黃現鉦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小資向前衝、東方金融」)間LINE對話紀錄1份(併7警卷第15-29頁) 31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併7警卷第8頁) 31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併7警卷第30頁) 31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併7警卷第31頁) 316.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告訴人:王至祥)1份(院二卷第39頁) 317.高雄地院112年4月21日調解(併案1編號1-郭人鳴、併案1編號3-蔡俞呈,成立)資料(含: (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1份(院二卷第121頁) (2)調解筆錄1份(院二卷第123-124頁) (3)(蔡俞呈)刑事陳述狀(院二卷第137頁) (4)(郭人鳴)刑事陳述狀(院二卷第173頁) 318.高雄地院112年4月21日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本案-王至祥,一造未到不成立)1份(院二卷第133-135頁) 319.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30日函(院二卷第197-198頁) 32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112年7月26日合金前鎮字第1120002269號函(院二卷第20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