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宏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
字第9號),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簡宏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欄第1行「基
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更正為「基於行使偽造
私文書、詐欺取財、冒用他人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
分證之犯意」、第6行「於『遠傳行動電話門號/代表號服務
委託代辦委託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銷售確認
單』等私文書偽造如附表所示印文及署押」前增加「以如附
表『犯罪手法』欄所示之手法」,及補充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
19日本院審判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戶籍法第75
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他人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
罪。公訴意旨雖漏論被告冒用他人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
民身分證罪,但此部分與被告所犯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
及,並經本院告知被告上開法條,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本院自得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㈡被告偽造如附表「偽造之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印文及署押
之行為,各屬偽造如附表「偽造之私文書」欄所示私文書之
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1至5「
偽造之私文書」欄所示之私文書,分別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
內,在同一地點,基於單一犯意,以相同手法接續為上開行
為,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應分
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5所為均係以一行
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證
人楊昀熙為如附表編號1、2、3所示犯行,為間接正犯。
㈢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5所為,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
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未獲告訴人楊柏軒
、黃宇軒、吳振宇之同意,竟以如附表「犯罪手法」欄所示
之手法,偽造如附表「偽造之私文書」欄所示之私文書後交
付他人加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楊柏軒、黃宇軒、吳
振宇、遠傳電信公司,並使遠傳電信公司陷於錯誤,而交付
如附表「搭配之專案手機、SIM卡」欄所示手機、SIM卡,所
為應值非難;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害法益
之程度,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與
告訴人吳振宇達成和解、告訴人楊柏軒則表示願意無條件原
諒被告,有本院和解筆錄及審判筆錄可佐,兼衡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涉及個人隱私不
予揭露,見本院卷第10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
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偽造之私文書」欄所示 之私文書,均已交付遠傳電信公司以行使之,非屬被告所有 之物,自無從宣告沒收,惟如附表「偽造之印文及署押」欄 所示之偽造署押、印文,不問屬於犯罪人與否,均仍應依刑 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證人楊昀 熙於偵訊中證稱:被告經濟有問題需要錢周轉,才需要辦門 號拿手機去周轉,而我想要業績,辦到門號的SIM卡是被告 拿走,我沒有拿,手機是被告拿走,我沒有幫他賣等語(偵 一卷第217-222頁),且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門號均係被告 前往辦理申請,足認如附表「搭配之專案手機、SIM卡」欄 所示之手機、SIM卡應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爰依 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瀚濤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麗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則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附錄法條: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犯罪手法 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含數量) 偽造之私文書 申辦啟用日期、申辦門市 搭配之專案手機、SIM卡 主文 1 楊柏軒 簡宏益取得楊柏軒交付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後,再透過不知情之楊昀熙持上開身分證及健保卡以楊柏軒名義向遠傳電信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並取得右開型號手機及門號SIM卡。 「楊柏軒」印文2枚 遠傳行動電話門號/代表號服務代辦委託書 110年1月12日,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四維門市 Oppo Reno4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 SIM卡。 簡宏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偽造之印文及署押」欄所示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如附表編號1「搭配之專案手機、SIM卡」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柏軒」署1枚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楊柏軒」署1枚 銷售確認單 2 簡宏益取得楊柏軒交付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後,再透過不知情之楊昀熙持上開身分證及健保卡以楊柏軒名義向遠傳電信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並取得右開型號手機及門號SIM卡。 「楊柏軒」署押2枚 遠傳行動電話門號/代表號服務代辦委託書 110年1月13日,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林園二門市 三星GALAXY A71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 SIM卡。 簡宏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2「偽造之印文及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如附表編號2「搭配之專案手機、SIM卡」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柏軒」署1枚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楊柏軒」署1枚 銷售確認單 3 黃宇軒 簡宏益以申辦汽、機車貸款為由取得黃宇軒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後,再透過不知情之楊昀熙持上開身分證及健保卡以黃宇軒名義向遠傳電信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並取得右開型號手機及門號SIM卡。 「黃宇軒」署押2枚 遠傳行動電話門號/代表號服務代辦委託書 110年1月18日,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陽明門市 三星GALAXY A71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 SIM卡。 簡宏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3「偽造之印文及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如附表編號3「搭配之專案手機、SIM卡」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宇軒」署押1枚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黃宇軒」署押1枚 銷售確認單 4 簡宏益以申辦汽、機車貸款為由取得黃宇軒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後,再持上開身分證及健保卡以黃宇軒名義向遠傳電信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並取得右開型號手機及門號SIM卡。 「黃宇軒」署押2枚 遠傳行動電話門號/代表號服務代辦委託書 110年1月19日,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崇學門市 Oppo Reno4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 SIM卡。 簡宏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4「偽造之印文及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如附表編號4「搭配之專案手機、SIM卡」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宇軒」署押1枚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黃宇軒」署押1枚 銷售確認單 5 吳振宇 簡宏益以增加當舖業績為由取得吳振宇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後,再持上開身分證及健保卡以吳振宇名義向遠傳電信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並取得右開型號手機及門號SIM卡。 「吳振宇」署押2枚 遠傳行動電話門號/代表號服務代辦委託書 110年1月19日,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崇學門市 三星GALAXY A71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 SIM卡。 簡宏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5「偽造之印文及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如附表編號5「搭配之專案手機、SIM卡」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振宇」署押1枚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 「吳振宇」署押1枚 銷售確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