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524號
KSDM,113,訴,524,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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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2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晢銘



選任辯護人 朱中和律師
趙禹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6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晢銘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黃晢銘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
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涉犯
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由監視器畫面
可見,被告犯案後,旋即奔跑至停車場騎乘機車,縱使路人
出手阻止,仍執意騎車離開,可見確實有逃離現場之舉止,
基於人性趨吉避凶之考量,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
羈押之原因;審酌被告所犯之罪,對社會治安所生危害甚大
,權衡社會秩序、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等公共利益及被告
人身自由、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113年10月16日起執
行羈押(期間因另案執行),並自114年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4月11日訊問被
告及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辯護人雖以被告無穩定的工作,
無固定收入,有賴家人協助,被告自我謀生能力有限等語,
主張被告無逃亡之條件,然由此亦可見被告與社會聯繫因素
尚屬薄弱,並審酌全案卷證資料,權衡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
使、社會秩序暨公共利益之維護、繼續羈押與否所生之影響
等全案情節,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予以衡量,認原審酌
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
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被
告應自114年4月2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2、5項及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陳芷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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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