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6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清富
選任辯護人 董晉良律師(法扶)
輔 佐 人 黃淑眞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58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清富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洪清富為己○○之舅舅,渠等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
定家庭成員關係。洪清富於民國112年3月15日20時,前往高
雄市○○區○○街00號即其胞妹丙○○之住處,商談父親長照照顧
事宜。竟與丙○○之女兒即己○○起有爭執,洪清富因不滿己○○
作為晚輩口氣不佳,竟基於傷害之故意,出手抓住己○○之衣
領,將己○○壓制在地,並用手揮過己○○之臉部,致己○○受有
右臉痛、右腰痛、左膝2乘2公分之瘀傷、雙前臂疼痛、雙下
肢疼痛等傷害。
二、案經己○○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
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檢察官、辯護人、輔佐
人、被告洪清富,就告訴人己○○、丙○○、黃淑真、甲○○於警
偵訊時未具結之陳述,均同意證據能力(詳易卷63、51頁)
。審理時又未提及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亦無證據顯示上開
陳述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
,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不可信之情況下
所為,且非證明力顯然過低,本院認為適當作為證據,有證
據能力。
貳、被告答辯:
一、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及警偵訊時,均坦承確於上開時地與己
○○爭執,但均否認有傷害犯行,先後辯稱略以:
㈠、警訊時稱:我與丙○○談話中,己○○很激動帶有侵略性的衝到
我面前,手指著我,並搭在我肩上,對我大小聲,我怕他要
傷害我,我嚇到身體往後,重心不穩,手部不慎拉到她的衣
服,致我們兩人都跌倒在地上。我的衣服也被她扯破
,身體也有被她抓受傷,我完全沒有對她有要傷害的意圖,
我也沒有打她等語(詳警卷2頁)。
㈡、偵訊時稱:我跟丙○○對談時,己○○突然指著我搭著我的肩,
對我大聲咆哮。我本來跟丙○○的對談都很平和,是己○○突然
過來發瘋對我大聲咆哮。我被己○○突然的動作嚇一跳,我被
她嚇到手自然抬起來,不小心拉到己○○的衣服
,我們兩個就一起摔倒,我完全沒有出手打己○○。(除了摔
倒之外,己○○有無出手打你?)沒有,己○○只有搭我的肩,
跟抓我的衣服。(你的傷勢是怎麼造成的?)是因為己○○搭
肩拉我的衣服,往後倒的過程造成的。(己○○為何也有受傷
?)應該是她跟我一起摔,我沒有任何出手打她的動作等語
(詳偵卷33頁)。
㈢、審理時稱:己○○不是用打的,她是用抓的,造成我受傷,所
以我身上有抓傷。我將打與抓區分開來,因此偵查時問我「
己○○有無打我」,我才說沒有。實際上己○○有傷害我
,抓也是傷害(詳易卷165頁)。事發當日的過程,如辯護
人之刑事答辯狀(詳審易卷75頁)等語。
二、辯護人具狀略以:❶被告之母親於108年9月過逝,其遺產依
生前意願,由被告父親甲○○繼承25萬元,並交由被告之妻黃
淑真照顧甲○○之日常開銷使用。然被告的妹妹丙○○誤認被告
等人擅自挪用該筆財產,及轉述予己○○,以致雙方誤解加深
。❷112年1月19日,被告之父親甲○○生病住院,原由被告照
護。後因丙○○表示,與父親討論後由其接回父親照顧,故同
年2月25日出院後就接回丙○○住處。同年3月1日丙○○打電話
給被告,表示要拿戶口名簿辦理父親甲○○遷戶籍事宜。但被
告表示先等到辦妥被告自身之事宜(涉隱私,詳卷)後再討
論。之後雙方因為溝通「父親辦理遷戶籍」及「是否須再辦
理鑑定」之事宜有爭執。因此被告於11
2年3月15日傳訊息告知丙○○,將於當晚到其(丙○○)住處接
父親回被告家。❸事發當晚即112年3月15日晚上,被告到妹
妹丙○○住處,因為丙○○不承認「前一天通話中有說過不再顧
父親」等語,致雙方起口角。此時告訴人己○○見雙方爭執,
突然激動及語帶侵略性的向被告靠近,被告受到驚嚇而身體
往後傾倒,然被告的手部本能性抬起,因而拉扯到己○○之衣
物,導致雙方皆跌倒在電視櫃前面。❹告訴人稱其身體右側
有多處傷勢,但考量告訴人慣用右手,因此設若告訴人真的
受到毆打,其傷勢應在身體左側。況且被告與告訴人之體型
並無顯著差距,並非如告訴人所稱「被告有明顯之體型優勢
」等語(詳審易卷85至87頁)置辯。
參、經查:被告與己○○之母親丙○○為兄妹,渠等3人於上開時地
因前揭緣起爭執。暨估且先不論「事發當日,被告與己○○究
竟是何人先動手碰觸對方」及「如何碰觸對方」,但被告與
己○○間確有肢體接觸;及己○○於當日至高雄市立鳳山醫院驗
傷受有事實欄所示傷害;被告亦於當日至杏和醫院驗傷受有
左耳擦傷三處0.5×0.2公分、左頸部瘀挫傷紅7×1公分、右前
胸瘀挫傷紅4×2公分之傷害等情,業經被告自承
,及經證人己○○、丙○○、黃淑真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
。並有杏和醫院112年3月15日受理家庭暴力事件診斷書(警
卷13至14頁)、高雄市立鳳山醫院112年3月15日受理家庭暴
力事件診斷書(警卷15至16頁)、己○○之高雄市立鳳山醫院
112年3月16日急診病歷與收據影本(易卷179至188頁)可佐
。此部分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肆、次查:
一、被告雖否認有傷害犯行,並以前詞置辯。然就事發當日被告
與己○○受有前揭傷勢之緣由,即渠等肢體接觸之過程,在
場之人分別證述略稱如後。
二、告訴人即證人己○○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
㈠、警訊時略稱:洪清富及舅媽到我家,對我媽丙○○大小聲。我
跟他說這裏是我家,他們指責我,洪清富把我推倒在地上
,並扣住我雙手及用小腿壓住我小腿,並揮拳經過我臉頰,
造成我顴骨及右臉頰受傷,其後被我母親拉開,造成我的眼
鏡摔在地上(警卷4頁);我沒有衝到他前面,我手指著他
,但我的手沒有搭在他肩上。是洪清富夫妻來我家罵我媽。
我家客廳有放醫療電動床,如果像洪清富所說他是向後倒,
則他的背部朝電動床,應該會倒向電動床,結果不可能是我
們兩人跌倒在地,所以他的描述不合理。我的手沒有主動觸
碰及抓他的身體,也沒拉扯他的衣服.我是被他推倒,並且
拉扯我頭髮(詳警卷6頁)。
㈡、偵訊時略稱:我回到家就看見洪清富跟他老婆在跟我媽吵架
,在欺負我媽。我就跟洪清富和他老婆說,這裏是我家你憑
什麼罵我媽。洪清富就用手扣住我的手,把我壓在地上,讓
我後腦著地,還用腿壓住我的腿,洪清富就舉手用手揮過我
的臉,當時洪清富的老婆有拉他的衣服要制止他,我媽跟我
阿公都有想要制止。(為何洪清富也會受傷?)因為他老婆
有拉住他制止他等語(詳偵卷32頁)。
㈢、審理時略稱(詳易卷76至84、87至89頁):
1、當天衝突經過,我買東西回來時,他們一直質疑我媽沒好好
照顧阿公,我回來後就站在他們面前,看著洪清富跟黃淑真
,當時甲○○坐在輪椅上。我跟他說「你們不可以這樣罵我媽
媽」,他說「你是小孩,你怎麼這樣跟長輩說話,你不可以
沒大沒小」,我就說「你不可以,這裡是我家,你不可以罵
我媽媽」。之後洪清富就把我推倒在地上,當時我頭著地
,雙手被洪清富壓制住,腿也被洪清富壓制。黃淑真大喊「
洪清富」,這時我阿公甲○○用手去拉洪清富的衣服,黃淑真
用手把洪清富給拉起來。洪清富在我倒地時揮拳擦過我的臉
頰,我的眼鏡也摔飛在地上。之後我就說我要報警,黃淑真
就說「你報警啊!你以為我怕你嗎」。我就報警,之後警察
來,再由我的姊姊帶我去鳳山醫院。
2、在我倒地之前,我沒有伸手碰到洪清富及拉洪清富的衣服。
我靠近甲○○後才發生肢體接觸,當時我距離洪清富大概50公
分,我沒有先伸手拉住洪清富的衣服。我是先被壓制在地上
,然後再打我。我是手被壓下去,手被推、被拉住,然後推
倒下去。洪清富是抓我的手,然後我倒地。我跟他說「你不
可以這樣罵我媽媽」,所以我的手是這樣比(比食指,屈肘
舉在兩側),我沒有靠近他,洪清富就抓住我的手,把我弄
在地上。
3、洪清富壓制我之前,我沒有伸手去碰到洪清富,是洪清富主
動過來壓我的。我著地時是正面朝上,我是背部著地,後腦
勺著地。著地之後,我有看到洪清富揮拳,但我近視450到5
00度,所以看不清楚是哪一隻手。洪清富雙手壓制住我的手
環、我的手肘,這是手環、手肘(握住手腕處),他把我壓
在地上時又揮拳打我。我眼鏡近視很深,所以沒印象洪清富
是用哪一隻手打我,我沒有反抗。
4、黃淑真所稱「己○○先伸手抓洪清富衣服,洪清富也抓住己○○
的衣服,緊接著往後退,己○○推著洪清富,結果洪清富去撞
到電視機跌倒,己○○跟著往前跌倒」是錯的。
5、洪清富立刻被拉起來,我的手又著地,洪清富的傷不是我造
成的,我不清楚洪清富的傷是怎麼來的。
三、告訴人之母親即證人丙○○於警偵訊及審理時,證稱略以:
㈠、警訊時略稱:我女兒己○○從外面回來,聽到我哥跟我大嫂在
罵我,我女兒就回他們說這是我家,憑什來我家罵我(丙○○
)。我哥就回說,你這是對長輩說話的態度嗎。我女兒就講
,你們一直欺負我母親,並起來靠近我哥。我哥就抓狂
,並抓起我女兒的衣領,並將我女兒往地上按壓住,並抓他
的頭髮。我大嫂那時侯也馬上跳起來,從我哥的身後一直打
我哥的背,叫他不要打人,要他趕快起來。我爸爸也試圖去
拉他,可是拉不到。我也從沙發起來,要拉我哥的衣服,但
他力氣太大,我跟我大嫂根本沒辦法處理。最後是我哥的情
緒稍微平緩,才稍微鬆手。然後我女兒起來後,就打電話報
警等語(詳偵卷23頁)。
㈡、偵訊時略稱:己○○一開始不在家,她拿外帶的東西回家。己○
○回來,就看到洪清富跟黃淑真坐在我爸的病床上。己○○看
到黃淑真、洪清富在大聲質問我。己○○一開始不知道我們在
說什麼,所以放了東西就坐我旁邊,因為洪清富、黃淑真口
氣很不好,己○○就說這是我家,你們憑什麼到我家罵我媽。
洪清富就跟己○○說,大人講話你小孩子插什麼嘴。己○○就說
,我26歲了不是小孩子。洪清富就從我爸的病床站起來,說
這是你對長輩的態度嗎。己○○就越過我,到洪清富面前,說
這是我家,你這樣一直欺負我媽。洪清富就瞬間抓住己○○的
衣領,把己○○往地上壓。第一個瞬間
,我爸爸伸手要抓洪清富要阻止他,但沒抓到。接下來是黃
淑真跳起來,跟洪清富說不可以。黃淑真從背後抓住洪清富
的衣服,還打洪清富說不可以。我也有去制止洪清富,但我
沒有打他,我跟黃淑真的力氣沒有辦法阻止洪清富。後來是
洪清富的情緒過後,他自己起身的。己○○沒有伸手打洪清富
。己○○有伸手指洪清富,洪清富就出手抓己○○的衣領
,己○○沒有碰到洪清富等語(詳偵卷84至85頁)。
㈢、審理時略稱(詳易卷84至86頁):
1、己○○進門後,發現我哥跟大嫂坐在我爸的床沿旁邊,他們在
罵我,己○○就很氣憤跟他們說「這是我家,你憑什麼來我家
罵我媽媽」,這句話重複講了很多次。我哥就說「大人在講
話,你小孩子插什麼嘴」,己○○就站起來,我哥哥也跟著站
起來,中間有我爸爸跟我。我坐在椅子上,我爸坐在輪椅上
。己○○往前走,越過我爸爸,站到我哥前面,我哥已經站起
來了,一瞬間洪清富就抓著己○○的衣領,往電視的方向,洪
清富把己○○壓制在地上。當時黃淑真在床沿旁邊,我爸當時
一瞬間就伸手要去抓洪清富,可是他抓不到。黃淑真那一瞬
間就說「洪清富不可以!」,然後她去抓洪清富的衣服後面
。可是洪清富那時力氣很大,就把己○○壓制在地上。後來我
跟黃淑真一起同時,黃淑真先,然後是我,我從椅子繞過桌
子旁邊,去抓洪清富的衣服,可是拉不起來
。沒有辦法把他拉起來,一直到洪清富冷靜後,他自己起來
。之後己○○起身,打電話報警,警察就來了。
2、己○○是走近被告,這樣走近而已。她就是說「這是我家,你
憑什麼來罵我媽媽」這樣子。是洪清富先動手,洪清富把己
○○壓在地上,我才過去要拉洪清富,我跟黃淑真同時拉他,
黃淑真還從他背後打洪清富。是黃淑真從洪清富背後打洪清
富,叫他說不可以。我沒有從背後打洪清富,我只有抓他的
衣服。
3、至於黃淑真所說「一開始是己○○靠近洪清富,並伸手抓洪清
富的衣服,洪清富才抓己○○的衣服,己○○一直把洪清富往後
推,靠近電視時,洪清富撞到電視才跌倒」,這樣的說法是
不對的。暨黃淑真所說「洪清富跌倒後,己○○也跟著跌倒,
一個往後、一個往前」,這樣的說法也不對。洪清富並不是
撞到電視機跌倒的。
四、被告之妻即證人黃淑真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
㈠、偵訊時略稱:己○○從茶几衝向洪清富,洪清富被己○○嚇到。
洪清富往後,己○○往前,兩個人一起跌倒在電視機前
。洪清富倒在地上時,就對己○○說這裏輪的到你說話嗎。洪
清富很生氣的說了兩次,我就過去制止洪清富。(己○○有無
出手打洪清富?)我看到的是洪清富比較像被嚇到跌倒
,但是他們兩個是有肢體碰觸的。己○○衝過來時,己○○的手
有碰到洪清富的左肩。(洪清富在現場,有無出手打己○○?
)沒有,只有講話比較大聲。(洪清富有無出手去拉扯己○○
的衣領嗎?)有,洪清富有拉到己○○的衣領,但應該是洪清
富快要跌倒時去拉的。(洪清富跟己○○跌倒在地上時,洪清
富有持續拉著己○○的衣領嗎?)我不能確定
,但我知道洪清富很大聲,所以我有去勸阻他,這時丙○○有
過來對著洪清富說,你憑什麼打己○○。跌倒之後,己○○就說
她要去提告等語(詳偵卷85頁)。
㈡、本院審理時略稱以(詳易卷64至76頁):
1、我們到丙○○的家時,是她家人開門。開門進去後,洪清富站
在甲○○面前說「因為妹妹不照顧了,叫我們來帶你回去
」。我們談的當中,己○○從外面拿披薩回來,坐在茶几上用
她的餐點。當我們在談甲○○的照顧問題時,己○○突然起身用
手指著洪清富,她說「你你」。我就請她閉嘴不要過來,但
她動作很快,我來不及提醒洪清富,我有看見己○○用手指著
洪清富並且衝向洪清富,我有制止但沒辦法,來不及,她就
衝向洪清富了。己○○與洪清富面對面,己○○就用手抓著洪清
富的左肩膀及衣服,把洪清富往後推。洪清富重心不穩,己
○○向前、洪清富向後,倒在電視櫃前面。倒下後,洪清富生
氣向己○○說「你有大有小沒有,這裡有你說話的份嗎」。我
與丙○○也都過去,丙○○從沙發上來到洪清富的後背。我沒有
打洪清富,是丙○○猛力捶打洪清富說「你憑什麼打她!你憑
什麼打她(己○○)」,洪清富說完話後就起身。洪清富沒有
抓己○○的頭,也沒有搥打、扣手、揮拳、踢的動作。洪清富
純粹是因為被己○○推倒在電視櫃前面,他沒有做傷害事件。
2、他們兩人跌倒有一點小碰撞,剛跌下去是有碰撞到,只是稍
微碰到身體,但沒有跌在一起。己○○右邊在電視櫃,洪清富
的左邊在電視櫃。因為己○○前衝過來,並且拉洪清富左肩跟
他的衣服,洪清富有點往後傾,本能伸手去抓到己○○的衣服
,他不是主動的。跌下來後,他們兩人都有側身,己○○側右
身在電視櫃,洪清富側左身在電視櫃,他們是面對面。洪清
富是被己○○推倒,她拉著他的衣服往後推。洪清富重心不穩
,然後他有去拉到己○○,己○○也一樣用力推
,他們兩個就跌倒。己○○用力推他,當天是己○○先向洪清富
衝過來,她用右手拉洪清富的左肩衣服拉扯往後推。洪清富
還沒倒時就本能拉扯到己○○的右邊衣服,洪清富不是故意抓
的。就是一直在往後退,己○○往前,洪清富往後,碰到電視
櫃跌倒。洪清富先碰到電視櫃,洪清富就跌倒,撞到電視櫃
分開,跌倒的當下兩人分開。跌倒之後洪清富先站起來,己
○○也同時站起來。他們站起來後,沒有發生肢體上的接觸。
而在撞到電視後還沒站來之前,丙○○從沙發上走過到洪清富
後背,丙○○就站在洪清富的後背說「你憑什麼打她、你憑什
麼打她」,同時揮著手搥洪清富的背。
3、洪清富被他推倒後,覺得她是一個晚輩他是長輩。洪清富就
說「你有大有小沒有,這裡有你說話的份嗎」,我勸洪清富
說「夠了」,洪清富就沒再講話了。洪清富要起來時,我用
左手攙著洪清富的肩膀,因為他講話很大聲,所以我跟他說
「夠了」。洪清富只有抓己○○的衣領,己○○撞到電視櫃
,他們就跌在電視櫃前面。(如果只是抓衣服,為什麼洪清
富會有左耳擦傷、左頸瘀傷、右胸淤挫傷等傷勢?)因為他
們有拉扯,己○○衝過來,剛在講的時候有拉扯。(為什麼己
○○會有左膝、右臉、右腰、雙前臂、雙下肢等傷害?)因為
跌倒碰撞難免,但是我不能確定他們的姿勢。
五、被告父親及告訴人祖父即證人甲○○,警訊及審理時證稱:
㈠、警訊時略稱:事發當時我有在現場,我知道他們發生衝突,
但衝突的經過已經忘了,我已經87歲了,記憶力沒那好等語
(詳113年4月5日警訊筆錄,偵卷141頁)。
㈡、本院審理時略稱:我女兒丙○○不知道在說什麼,我聽不清楚
。我的外孫女己○○脾氣壞,她靠過去欲打我兒子洪清富
,但己○○腳踩不穩跌倒。我兒子洪清富比較沒膽,沒有人推
洪清富,他就自行倒退好幾步,但洪清富沒有跌倒,仍然站
著。所以己○○靠過去,但她沒出手打洪清富,洪清富也沒出
手打她。洪清富的手沒有揮到己○○,我的媳婦丁○○
、女兒洪翠都沒有打被告。洪清富後退好幾步仍然站著沒有
跌倒,我沒看到有人從洪清富的後面打洪清富,至於當天洪
清富及己○○有無撞到電視,我忘記了等語(詳易卷117至123
頁)。
伍、又查:
一、被告雖以前詞,及己○○用抓的造成我受傷,實際上己○○有傷
害我,抓也是傷害等語置辯;暨黃淑真略稱:是己○○靠近洪
清富,伸手抓洪清富的衣服,洪清富才抓己○○的衣服,己○○
一直把洪清富往後推,靠近電視時,洪清富撞到電視才跌倒
等情。然酌以被告於警偵訊略稱「我嚇到到身體往後,重心
不穩,手部不慎拉到她的衣服,致我們兩人都跌倒在地上。
」、「我被己○○突然的動作嚇一跳,我被她嚇到手自然抬起
來,不小心拉到己○○的衣服,我們兩個就一起摔倒」等語,
暨辯護狀所載「突然激動及語帶侵略性的向被告靠近,被告
受到驚嚇而身體往後傾倒,然被告的手部本能性抬起,因而
拉扯到己○○之衣物,導致雙方皆跌倒在電視櫃前面。」,均
未提到及指稱「己○○一直將被告往後推
,致被告撞到電視而跌倒」,而係稱「被告自己被嚇到,身
體往後退,重心不穩而跌倒」。為此前揭被告於審理時之辯
詞及黃淑真之證述情節,尚難遽認為可採。兼衡事發當時,
不論是證人丙○○所稱「被告與告訴人倒地後,黃淑真從背後
搥打被告」,抑或是證人黃淑真所稱「被告與告訴人倒地後
,丙○○立即質問被告為何要打己○○」,究竟何種情形為真,
均足以佐證在事發當下,渠等所稱之另一位在場人(
即丙○○、黃淑真)係認定錯在被告。從而依現有事證,應該
認為告訴人己○○及證人丙○○,就事發經過始終一致且大致相
符的指證為可採。亦即被告確於前揭時地,以事實欄所示方
式主動攻擊己○○,致己○○受有前揭傷害。
二、至於證人甲○○於審理時雖證稱被告沒有打己○○(詳前述
),然其所稱:「被告未倒地」、「沒有人從背後打被告」
等情,與在場之被告及其餘證人的一致陳述,顯有不符。兼
衡證人甲○○高齡,警訊時又稱「不記得」等語。因此證人甲
○○前揭「被告未打告訴人」之證述,尚難遽採為有利於被告
之證據,併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如事實欄所示傷害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
定,應依法論科。
陸、論罪:
一、家庭暴力者,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
、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者,指
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
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與告訴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家庭成員
關係,被告所為應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家庭暴
力罪,並構成刑法規定之犯罪(審理時已諭知上開規定,詳
易卷169頁)。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
處刑罰之規定,應依刑法規定論罪科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柒、審酌被告於偵審時雖稱有意願與告訴人和解,但否認犯罪及
因金額差距,致迄未能與告訴人和解,或取得告訴人原諒,
難認被告犯後已真誠悔悟,為此難認被告應獲罰金刑或低度
拘役刑之寬典。酌以本案事發緣由與過程,被告之手段、所
致傷害,兼衡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健康狀況(涉
個人隱私,詳卷)、素行(詳前科表)、告訴人意見(詳卷
)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戊○○起訴,檢察官伍振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