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銘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41275號、第20028號、第21725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詹銘元被訴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銘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員,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所在而洗錢之犯意聯絡,被告
詹銘元除親自提款外,另指示同案被告蘇柏獻、簡紹原、張
皓喆持提款卡提領款項。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編號
1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二編號
1所示之被害人黃金朝,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
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一編號1所
示帳戶內,因認被告詹銘元就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犯行,涉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16600號提起公訴,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234號審理(下稱前案),而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1即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所載之犯罪事實,與前案判決之
附表編號1所示被害人黃金朝遭詐騙之手法,以及被害人之
匯款時間、金額等犯罪事實認定均相同,有前案判決書在卷
可稽。故前案判決附表編號1與本院附表二編號1所示犯行,
為事實上同一案件。又前案係於113年5月2日繫屬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並經該院於113年8月14日判處被告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於同年9月12日判決確定之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前案既於113年9月12日判
決確定,本院附表二編號1部分自為前案判決確定效力所及
,本院無從為實體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
四、至於被告詹銘元被訴本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4部分,
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關帳戶帳號 所有人 1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即本案臺銀帳戶) 吳秀嬌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即本案華南銀甲帳戶) 陳保誠 3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即本案華南銀乙帳戶) 同上 4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即本案華南銀丙帳戶) 阮勝宏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法 匯款日期 詐騙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帳號) 提領日期 提領方式及提領地點 提款人 1 黃金朝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4日某時許,致電告訴人並佯為臺中教育大學教務處,向告訴人訛稱該校欲採購垃圾箱,並提供出售垃圾箱廠商並委請告訴人代訂,隨後對方再以其人在花蓮為由,商請告訴人先行代墊垃圾箱貨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5月5日16時2分許 18萬7300元 吳秀嬌所有臺銀帳戶 112年5月5日16時36分至39分分次提款: ①10萬元 ②4萬元 ③5000元 ④5000元 自動提款機提款(高雄市○○區○○○路00號(臺銀五福分行) 蘇柏獻 2 李淑嘩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6日某時許,致電告訴人佯以簽署金流服務協議書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5月6日18時58分、19時4分 ①4萬9985元 ②4萬9985元 同上 112年5月6日19時19時36分至40分分次提領下列款項: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9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三信合作社青年分社) 詹銘元 3 黃奕誠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21日晚間致電告訴人,自稱係全統馬拉松工作人員,而佯稱告訴人先前報名馬拉松比賽,因系統錯誤將告訴人所報名之比賽誤植到其他比賽,隨後又有假冒銀行工作人員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告訴人訛稱若要解除交易需依其指示先行匯款以便確認是否為告訴人之帳戶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5月22日零時33分、35分 ①4萬9987元 ②4萬9986元 陳保誠所有華南銀甲帳戶 112年5月22日零時42分至44分分次提款: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1萬元 (合計共10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00號(華南銀行光華分行) 簡紹原 同日1時34分、43分 ①4萬9985元 ②4萬9985元 陳保誠所有華南銀乙帳戶 112年5月22日1時40分至47分分 次提款: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④700元 ⑤3萬元 ⑥1萬9300元 高雄市○○區○○○路000○00號(高雄文化中心郵局)及高雄市○○區○○○路000○00號(華南銀行光華分行) 4 吳亭葳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22日晚間致電告訴人,自稱係統聯客運工作人員,向告訴人佯稱因系統錯誤,導致告訴人先前於112年4月3日搭乘公車重複扣款,隨後又有假冒銀行工作人員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告訴人訛稱若要避免遭盜刷信用卡需依其指示先行匯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5月23日零時19分、21分 ①4萬9989元 ②2萬20元 阮勝宏所有華南銀丙帳戶 112年5月23日零時27分至30分分次提款: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1萬1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高雄中福店) 張皓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