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82號
原 告 王文蓯
訴訟代理人 郭岱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麥奇數位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14,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52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