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3年度,2583號
KSDM,113,審易,2583,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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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258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珮汝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
第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珮汝因業務侵占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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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