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105號
KSDM,113,交附民,105,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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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吳美華
吳美玲
吳碧雲
吳政鴻
上四人 之
訴訟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
被 告 梁允

凱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葉志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梁允承以及原告主張
依僱用人責任須負賠償責任之凱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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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