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761號
KSDM,112,金訴,761,2025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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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6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宗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5
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宗舜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
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改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李宜穎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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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