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字,113年度,33號
KSHV,113,勞上,33,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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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有限責任高雄市敏石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蘇敏敏
訴訟代理人 蔡玉燕律師
洪千琪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雪紅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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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