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上字第33號上 訴 人 有限責任高雄市敏石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蘇敏敏 訴訟代理人 蔡玉燕律師 洪千琪律師被 上訴 人 黃雪紅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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