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王信任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王舜信律師
李錦臺律師
被上訴人 林椀莛
訴訟代理人 程耀樑律師
追加被告 公園華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應盛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8日下午2時20分在
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