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獎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勞上字,112年度,10號
KSHV,112,重勞上,10,2025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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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上字第9、10號
上 訴 人 王聖威
張恩偉
何勝雄
陳弘富
談筱馨
盧富美 住○○市○○區○○○路○段000○0號0

高紅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美辰 住○○市○○區○○○路000號五樓之0)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
被上訴人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豐明
訴訟代理人 普若琦律師
陳業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王聖威張恩偉、何
勝雄)、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陳弘富、談筱馨、盧富美、林
高紅),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中關於「109年度員工酬勞差額28,3
7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度員工酬勞差額48,37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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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