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12年度,20號
KSHV,112,重上更一,20,20250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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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鄒佳發


被上訴人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
1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
所示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
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
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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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