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12年度,148號
KSHV,112,重上,148,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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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采納電子(香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琥珀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被上訴人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悅明
訴訟代理人 羅國豪律師
袁震天律師
被上訴人 立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華誠
訴訟代理人 曾筑筠律師
陳黛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
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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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