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楊健明
被上訴人 黃晉佑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損害賠償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736號),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
分業經原審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45號判決判處被上訴人罪刑
,因被上訴人及檢察官均未就該刑事判決部分上訴而告確定(同
案被告張進忠部分則未確定),已於民國114年4月12日送執行,
有該刑事判決、本院電話查詢紀錄單、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書
記官辦案進行簿影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函文影本各1份附卷可按,本院僅應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美姿